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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字〔2018〕46号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8〕46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衡水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电梯安全形势,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及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齐抓共管,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1.坚持为民服务,以民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2.坚持依法监管,强化责任。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3.坚持深化改革,积极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严格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选型、使用、监管、检验和维保全生命周期质量责任体系的落实。4.坚持多元共治,凝聚合力,齐抓共管。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齐抓共管新格局。(三)主要目标2018年,修订《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到2020年,形成制度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建立完备的衡水市电梯应急救援信息监控网络平台,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低于国家规定指标。二、重点任务(一)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1.加强电梯销售环节监管,严防不合格电梯流入我市。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对其销售的电梯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淘汰和报废电梯。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市质监局)2.强化电梯检验,提高检验质量,确保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过核准,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结果、技术评价结论负责。经检验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市质监局)3.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稳妥处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1.加强“三无电梯”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实现并保持“三无电梯”清零状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不能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其不能确定使用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县市区政府)2.加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管理。住宅电梯需要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机构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河北省电梯安全使用评价指南》(DB13/T1818-2013)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使用单位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是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安全技术评价结论做为审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二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市住建局)(三)建立完善维护保养监管模式。1.电梯的维保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电梯维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电梯维保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在我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我市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维保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向市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每名维保人员负责维保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每台电梯维保不得少于两人。维保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保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维保单位应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作出记录;指导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加快推进电梯维护保养监管信息化,2018年9月底前完成电梯维保单位数据化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录入工作,实现对全市维保单位作业人员以及在用电梯维保状况的信息化监管。(市质监局)2.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同时要指导维保单位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四)建立完善96365电梯应急救援体系。1.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将全市96365电梯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衡水市应急救援体系,平台并要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市政府)。我市96365服务平台2018年6月底前要全面运行,统一负责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处理全市电梯困人、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和分析电梯困人等故障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的信息,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市质监局)2.积极推进电梯轿厢内各通信运营企业信号全覆盖,并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企业无偿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市电接入等协调帮助工作。(市住建局、各移动通信公司)(五)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1.完善电梯数据管理系统功能,借助信息化手段巩固和提升全市电梯网格化监管水平。2019年底前,实现电梯网格化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对全市电梯网格化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重新梳理,将网格化监管中涉及的区域划分、电梯信息、责任人员等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全市电梯网格化监管工作建立起动态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划分、进一步明晰网格责任人员,巩固和提高电梯网格化安全监管水平。(市质监局)2.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电梯安全专项检查。一是对电梯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检验(包括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流程、检验力量、检验质量控制等内容,发现当前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验机构及时解决,提高检验工作水平。二是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查。重点对位于车站、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及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实施监督检查(市质监局)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本行业工作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旅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4.把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含电梯安全)工作方面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要内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安监局)(六)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加大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落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选购合法电梯产品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确保电梯井道等土建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市住建局牵头,市质监局)2.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的产权所有者在两个以上的,应当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其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及电梯收支费用的信息公布工作。监督新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落实,确保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交接不出现管理责任空白,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市质监局、市住建局)3.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维保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要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按照《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记分情况和实施分类监管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在本辖区内作业的日常考核记分工作,加强对维保单位的监管力度,促使维保单位切实提高作业水平。(市质监局)(七)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市质监局)(八)积极推动电梯责任保险。1.鼓励、支持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借鉴外省、市经验,大力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保监部门及各大保险公司加强沟通,探索制定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积极投保,有利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配套措施,鼓励和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尤其是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积极投保,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事故赔偿作用,推动电梯责任保险有序开展。(市质监局)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全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及时协调解决“三无电梯”治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二)完善政策保障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和安全状况,保障经费支持,配好配足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和技术检查人员、监管设备等,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县市区政府)(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借助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加大电梯专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电梯安全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帮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国家在电梯方面的惠民政策,促使相关政策高效顺利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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