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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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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6〕179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衡水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衡水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和《河北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6〕95号)要求,深化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严把驾驶培训、考试关口,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合理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公正廉洁。落实执法服务公开,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严格违规问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剖析驾驶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行性措施,提高驾驶培训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科技引领。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和信息技术应用,整合驾驶培训、考试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6年部署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梳理、分解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精神,研究制定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二)推进实施。2017年总结经验,深入推进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各项改革措施和相关工作,落实我市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三)落实完善。2018年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培训考试管理体制。    三、工作措施  (一)改进培训方式。1、开放驾驶培训市场。规范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标准,依法督查驾驶培训机构许可条件和程序,严格市场准入。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法律、法规以外的所有限制性规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驶培训市场。综合考虑驾驶培训市场供求等因素,通过举行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引导驾驶培训市场理性投资,鼓励引导驾驶培训机构走规模化和集约化道路,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实现自主经营。取消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限制,突出其经营主体地位。驾驶培训机构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和培训能力,自主安排招生数量和开班计划,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自行制作、发放结业证书,自主决定增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和项目,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3、改进教学形式。落实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主体责任,鼓励采取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培训,推广应用网络远程教学,提高教育水平。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采取驾驶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方式,试点开展大型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鼓励驾驶培训机构建立布局合理、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4、规范计时培训。督促培训机构安装使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实现培训信息传输、储存、监管、服务一体化。强化计时培训过程动态监督,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完成规定培训后,及时将培训信息传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协办,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5、规范培训费用。制定衡水市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规则,规范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增加按学时收费、先学车后付费等方式,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市物价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31日。)(二)创新考试管理。1、加强考场建设。公开社会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和系统维护等相关标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提出考场建设需求,合理布建考场,满足考试需求、方便群众考试。继续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2、规范考场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线路等级管理,规范考试场管理,保障考试过程合法、成绩有效。核定考试能力,为制定考试计划提供支撑。社会考场名称不得含公安部门字样,办公场所、设备、车辆和人员服装不得使用公安或接近公安等部门的标识,不得与公安部门共用办公场所,过渡期内应物理隔离,不得共用出入口。(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3、规范考试费用。制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落实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应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落实考试场地训练费政策。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适应性训练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不得借考试之名收取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使用费。落实分科目收费,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考生及时缴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4、优化考试计划。综合考试需求、考试员数量、考试车数量、考场(考试线路)等级和考试能力、地域分布等多种因素,合理安排考试计划。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广泛听取驾校、考场、考生的意见,确保驾驶人考试计划安排合理、公平、公正。(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5、实行自主报考。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实行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场地、考试区域和驾驶技能考试次序。(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6、谋划自学直考。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有关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提前谋划,细化措施,做好准备,待相关地区试点结束、全国统一部署后,按要求推进实施。(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配合,完成时限:待全国试点推行后。)7、改进考试程序。严密考试组织形式,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实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8、严格考试评判。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理论考试应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应采用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9、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管理。开发网络版农机牌证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申请驾驶证、下载打印相关表单、理论考试学习模拟、预约办证日期等便民功能。加强考试装备建设,提高考试过程的信息化、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评判环节。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市农牧局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三)提升服务水平。1、提供多样化服务。允许学员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等方式,自主选择教练员、培训时段。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采用“一人一车”方式进行培训,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允许学员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在完成基本学时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训练时间和科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2、便利残疾人群。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配备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辆,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工作。加强对辅助装置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放宽准入,降低门槛,为驾驶培训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3、调整体检制度。建立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完善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需要的体检场地和基本医疗仪器设备,公示体检须知、体检流程、体检标准和收费标准。加强监管,对出具虚假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4、优化考点布局。简政放权,着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积极推行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继续在具备小型车考试条件的县(市)下放小型车考试业务。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市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5、完善便民措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的,应予以安排。各科目考试合格并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应在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允许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放开大中型客货车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认真落实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外办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四)强化监管问责。1、完善监管机制。制定衡水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实行考核淘汰制度;明确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和科目三考试安全岗位均为考试辅助工作岗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需求,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开招录,并纳入考试员资格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2、加强科技投入。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为群众提供稳定、便捷、高效的互联网服务。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计时培训系统,实现培训信息电子化传输、管理。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3、落实公开公示。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考试合格率、考试违规行为、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公布教练员培训质量、服务水平、诚信考核、学员评价、培训价格、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学习。(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4、全面排查清理。对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将存在违规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衡水考试设备采购目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全面清理考场和驾驶培训机构投资建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场和驾驶培训机构,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确保彻底脱钩。(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5、加强业务监管。制定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实现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加强督导检查,重点整治乱设培训点、非法经营、乱收费、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等突出问题,净化驾驶培训环境。充实业务监管力量,对驾驶人考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业务进行定期分析研判。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等监管手段,全面启用考试评判监管系统,实现考试数据实时上传、异常业务及时预警、考试过程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6、严格责任追究。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对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过程,发现存在伪造成绩、降低标准等问题的,当事考试员终身不得参与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违规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违规违纪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驾考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改革紧迫感、使命感,精心组织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驾考改革涉及的部门多、内容多、规定多、时间长,工作的延续性强,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牧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进、落实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定期会商通报、联合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形成合力,确保每一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三)强化监督,稳步推进。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工作调度,切实履行好职责。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跟踪、督导、检查,定期总结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查找不足、剖析原因、制定对策,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四)积极宣传,浓厚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精心策划,准确解读改革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注,及时宣传改革成效,汇聚改革正能量,为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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