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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发〔2016〕38号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发〔2016〕38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间投资的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地区经济的内生动力水平。近年来,在国家及省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和措施的引导扶持下,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我市民间投资达到994.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88%。但近两年,我市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放缓,2014年同比增长18%,2015年同比增长12.5%,201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8.5%。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关键,着力扩大民间投资,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强化政策落实。近年来,围绕如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5〕32号)等文件,市本级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衡发改投资〔2015〕609号),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确保民间资本在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与国有资本享受平等待遇,为民间资本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二、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一是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和金融服务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民间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二是创新民间资本投资方式。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特点,积极探索通过业主招标、股权置换、特许经营等多种途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众筹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条件。三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民间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收益。三、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一是创新审批监管方式。加快完善衡水市网上政务服务审批系统,按照“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实现“一次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让“企业少跑腿”。二是深入推进“放管服”。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提升“服”的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依法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减少审批事项,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一次受理、并联办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调整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审批的审批权限,做到同步下放。暂时不能下放的,可采取委托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四、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是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领域。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二是改进政府资金使用方式。政府资金安排使用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民间资本的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落实方案,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三是放大政府投资带动作用。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做好地方债置换工作。扩大政府投资中股权投资规模,积极争取河北沿海开发产业投资基金、冀财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加快组建我市工业技改等相关产业引导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五、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一是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搞好民营企业上市的培育、指导和服务,鼓励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方式筹集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设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服务。二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和创新推进企业融资的途径和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重点领域项目采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私募债、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三是支持融资工具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股权众筹、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入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六、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大力推行PPP模式,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一是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使用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是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三是健全退出机制。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或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七、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一是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和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探索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并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吸引带动民营企业参与投资。二是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或参与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任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三是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大市场建设,加快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八、强化服务督导,确保政策措施取得实效。以2016年国家和省专项督查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突出任务来抓。对已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认真自查梳理,逐项核实落实情况,对已落实到位的要在网站公开,对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形成问题清单,逐项研究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阶段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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