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衡政规〔2018〕7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与“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不一致的及不符合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不符合清理要求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9件,予以废止;对已超有效期且不需再执行或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4件,宣布失效。二、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需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的3件,进行修改。三、对与清理要求或上级政策不符,且修改内容较多的16件,另行修改。对于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列入另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废止或失效原因 1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6〕46号 市卫计委 废止。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 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 衡政函〔2007〕4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正 市环保局 废止。经省政府同意,已批准撤销我市衡水湖东湖饮用水水源地、批准撤销衡水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故此文件不再适用。 3 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衡政办〔2008〕37号 市物价局 废止。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的通知》(冀价管〔2018〕46号)的有关规定,废止此文件 4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 办字〔2008〕34号 市卫计委 废止。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 5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和计生惠民政策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0〕43号 市卫计委 废止。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文件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 6 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衡政办〔2011〕8号 市人社局 废止。已被《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8〕3号)替代 7 衡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衡政办〔2011〕20号 市行政审批局 废止。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需要,此文件不再执行。待审批事项划转到位运行顺畅后,视情况重新制定文件 8 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衡政〔2012〕78号 市人社局 废止。已被《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2号)替代 9 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衡政办〔2012〕43号 市人社局 废止。已被《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2号)替代 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2007〕2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 市卫计委 失效。工作目标已完成,不再适用 11 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2〕86号 市公安局 失效。有效期满且不需继续执行 12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 办字〔2013〕22号 市物价局 失效。有效期满且不需继续执行 1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衡水市食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4〕48号 市发改委 失效。有效期满且不需继续执行 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修改内容 1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修正 滨湖新区管委会 ,在“《河北省旅游条例》”后添加“《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将“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修改为“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在旅游景点经营服务项目,须符合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营服务项目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涉及行政可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进入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 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14〕5号 市住建局 延长有效期 3 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字〔2014〕82号 市住建局 延长有效期 附件3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修改原因 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衡政函〔2005〕1号 市气象局 上级政策调整 2 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正 市城管局 部分内容不适应现实管理需要,需对广场游园管理部门责任重新明确 3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衡政办函〔2008〕25号 市住建局 部分内容不符合工作实际 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衡水市区供排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衡政〔2009〕98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 市水务集团 部分内容需调整 5 衡水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0〕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 市城管局 部分内容需调整 6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 市城管局 部分内容需调整 7 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1〕第1号 市水务集团 部分内容需调整 8 衡水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 衡政〔2011〕91号 市住建局 部分条款不符合工作实际 9 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衡政办〔2012〕7号 市气象局 上级政策调整,待国家政策出台后修订 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4〕20号 市征收办 部分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需要,正在修改中 1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 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 市国土局 部分内容需调整 12 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衡政字〔2015〕5号 市财政局 国家政策调整,待省政策修改后修改 13 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衡政办字〔2016〕74号 市公安局 国家、省出台新政策,需对我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14 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衡政办字〔2016〕178号 市人社局 部分内容不符合工作实际 15 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 衡政发〔2017〕1号,根据2017年11月14日衡政规〔2017〕7号修正 市国土局 部分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需要,正在修改中 16 衡水市重染污天气应急预案 衡政办字〔2017〕11号 市环保局 省出台新政策,需对我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