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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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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7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其中《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22〕1号)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打包修改。(一)《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22〕1号)1.将文件名称修改为《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办法》。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冀政办字〔2021〕1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3.将第二条中的《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修改为《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4.将第十条中的“原则上每两年由属地政府开展一次评价工作”修改为“原则上每三年由属地政府开展一次评价工作”。5.删去第十条“(四)未达标准要求的”。(二)《衡水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衡政规〔2022〕2号)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或企业要严格按照与市级储备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对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三)《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滹沱河献县泛区行洪道(衡水市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衡政规〔2022〕4号)将第三条(二)中“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修改为“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四)《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2〕9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2.将第六条修改为:“调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效能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及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共同派员组成,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可邀请工会派员参加。”3.删去第三十七条。(五)《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1.将第一条《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改为《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第七条修改为:“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建设单位需通知供热经营企业全程参加供热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民用建筑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规交付使用的依法依规处理。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供热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区采暖期一般为当年11月10日到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4.第三十条修改为“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实行分户按热计量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六)《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将《实施意见》中“《衡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第一批)”全部修改为“《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衡财综〔2022〕19号)”。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完成相关修改任务。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意见 1 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 市气象局 保留 2 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市公安局 保留 3 衡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留 附件2                            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 意见 1 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衡政〔2005〕48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财政局 保留 2 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衡政办〔2013〕36号 市财政局 保留 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1〕3号 市财政局 保留 4 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衡政〔2011〕88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留 5 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 衡政〔2011〕89号 (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留 6 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06〕第3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留 7 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留 8 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衡政〔1997〕1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 衡政函〔2001〕25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10 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衡政办〔2011〕24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1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4〕46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留 12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4〕79号 市发展改革委 保留 13 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衡政规〔2020〕1号 市发展改革委 保留 1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 衡政规〔2020〕2号 市发展改革委 保留 1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0〕3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保留 1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0〕4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保留 1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衡政发〔2016〕1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18 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衡政办字〔2017〕5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1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衡政规〔2018〕16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2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1〕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2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衡政〔2007〕96号 市民政局 保留 22 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3号 市民政局 保留 2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衡政发〔2016〕22号 市民政局 保留 2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衡政〔2012〕66号 市水利局 保留 25 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7〕6号 市水利局 保留 26 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9〕2号 市水利局 保留 27 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9〕3号 市水利局 保留 2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年)的通知 衡政规〔2018〕11号 市农业农村局 保留 29 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保留 3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试行) 衡政发〔2015〕4号 市公安局 保留 31 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衡政字〔2016〕27号 市公安局 保留 32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21号 市公安局 保留 33 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7〕8号 市公安局 保留 3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 衡政规〔2019〕8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 市公安局 保留 3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字〔2015〕16号 市审计局 保留 36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28号 市卫生健康委 保留 37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根据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3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18〕10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39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字〔2017〕70号 市委政法委 保留 40 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8〕19号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保留 41 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7〕1号 市司法局 保留 4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政规〔2021〕2号 市司法局 保留 43 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办字〔2014〕50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保留 44 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衡政办〔2003〕17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市医疗保障局 保留 45 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衡政规〔2018〕18号 市医疗保障局 保留 4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0〕5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4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衡政规〔2020〕6号 市教育局 保留 48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1〕1号 市司法局 保留 4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1〕5号 市发展改革委 保留 5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衡政规〔2021〕7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保留 51 衡水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衡政规〔2021〕8号 市医疗保障局 保留 5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1〕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5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衡政规〔2022〕3号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保留 5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2〕5号 市商务局 保留 5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2〕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56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规〔2023〕1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留 5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3〕3号 市水利局 保留 58 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9〕11号 市医疗保障局 保留 5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衡政规〔2017〕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留 60 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衡政字〔2016〕10号 (根据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留 6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政规〔2023〕2号 市司法局 保留 6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民公园、中华公园为永久性绿地的决定 衡政规〔2023〕4号 市园林中心 保留 63 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衡政规〔2019〕5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留 6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政规〔2023〕5号 市司法局 保留 6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3〕6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留 6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3〕7号 市气象局 保留 67 衡水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字〔2014〕82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根据衡政规〔2023〕5号第2次修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68 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办字〔2013〕79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保留 69 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 衡政办字〔2015〕111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保留 7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4〕1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保留 7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规〔2024〕2号 市气象局 保留 7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4〕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保留 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2件、废止1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意见 1 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 衡政发〔2017〕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失效 2 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衡政规〔2018〕17号 市体育局 失效 3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政规〔2017〕7号 市司法局 废止 4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政规〔2018〕7号 市司法局 废止 5 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 市司法局 废止 6 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 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 市司法局 废止 7 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衡政规〔2019〕7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废止 8 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废止 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2〕41号 市财政局 废止 10 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衡政字〔2016〕11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废止 11 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 市气象局 废止 12 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 衡政〔2010〕5号 市司法局 废止 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意见 1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 衡政〔2014〕57号 市发展改革委 修改 2 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衡政字〔2016〕12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修改 3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衡政〔2012〕15号 市司法局 修改 4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 (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 滨湖新区管委会 修改 5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政规〔2022〕1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修改 6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22〕2号 市发展改革委 修改 7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滹沱河献县泛区行洪道(衡水市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衡政规〔2022〕4号 市水利局 修改 8 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衡政规〔2022〕6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修改 9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规〔2022〕9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修改 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2014〕17号 市财政局 修改 11 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修改 12 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衡政〔2011〕87号 (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修改 13 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 衡政规〔2018〕14号 市气象局 修改 14 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衡政规〔2018〕13号 (根据2021年3月17日衡政规〔2021〕2号修正,根据衡政规〔2023〕5号第2次修正) 市交通运输局 修改 15 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衡政规〔2019〕4号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修改 16 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衡政规〔2018〕6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修改 17 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衡政办发〔2017〕12号 市司法局 修改 18 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 衡政办发〔2017〕13号 市司法局 修改 19 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衡政规〔2018〕8号 市司法局 修改 20 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 市司法局 修改 21 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衡政规〔2020〕7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修改 22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赵闸和五开闸2座市管水闸保护范围的通告 衡政规〔2021〕6号 市水利局 修改 23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暂行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号 (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修改 24 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衡政办字〔2016〕74号 市消防救援支队 修改 25 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2023年3月9日衡政规〔2023〕2号修正)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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