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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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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范围。第四条辅警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必须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辅警管理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的烈士申报审核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的薪酬标准和落实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第七条市、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辅警教育、管理、监督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八条文职辅警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助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第九条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新闻宣传、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十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二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辅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五)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执法、值班和接处警;(二)着警服或佩戴警用标志;(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四)违抗上级命令;(五)弄虚作假,知情不报;(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七)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八)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九)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十)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十一)在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十二)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十三)违反着装规定,仪容不整洁,举止不端庄,礼节不规范;(十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五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辅警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第四章人员招聘第十七条辅警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第十八条各地应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配置、合理控制辅警规模。第十九条各地招聘辅警,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总体用人额度范围内,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类提出用人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县级公安机关应侧重勤务辅警的招聘使用。第二十条各地辅警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第二十一条辅警招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辅警工作;(四)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六)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七)具有应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八)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二)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三)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四)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六)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二十三条招聘辅警应当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其中,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拟招聘辅警岗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招聘条件,增加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等环节;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辅警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采取其他程序、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应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确定、调整情况和辅警招聘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五章 管理培训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招聘使用辅警,或者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要严格倒查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公安机关辅警主管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辅警人事和工作信息档案,基本信息和情况需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辅警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纳入公安机关党团组织管理,非党、团员接受所在党团组织培养、考察和发展。第三十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及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考核考勤、学习培训、保密管理、岗位交流、表彰奖励、惩戒问责等工作制度,实现辅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三十一条辅警配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第三十二条辅警可实行层级化管理,对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类人员,分别设定若干层级,依据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评定和晋升。辅警层级要与薪酬待遇挂钩。专业技术岗位文职辅警初次评定可高于最低层级一至二个等次。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要对新聘用辅警进行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方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应定期组织对辅警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针对人民警察进行的各类教育训练应有计划安排辅警参加。第三十四条市、县级公安机关辅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辅警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第六章考核、监督和奖惩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用人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量的15%。第三十六条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辅警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辅警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第三十七条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从特别优秀的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可单列计划和职位。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监督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开展督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辅警的群众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三十九条要严格对辅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被国家行政机关治安(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四)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的;(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一年内两次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的。第四十一条对辅警给予处分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与辅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七章工作保密第四十三条机要岗位和涉密责任人岗位不设辅警岗位。市公安局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各县(市)区公安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及要害部位不设辅警岗位。第四十四条禁止辅警人员接触所有绝密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禁止辅警人员接触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反毒、反黑业务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所在单位必须对辅警人员进行专门的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后,方可接触其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各类信息。调整辅警人员岗位和职责的,应当重新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第四十五条上级机关下达任务时有具体的接触范围要求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限制辅警人员知悉信息的,按照要求执行。第四十六条辅警人员离岗前,应当收回其用于公安工作的笔记本、业务学习资料、电子介质存储等载体,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其离岗后继续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义务。第四十七条辅警人员所在部门应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辅警人员保密安全检查,并指定责任民警负责对辅警人员保密的监督指导。所在部门应当通过责任民警落实制约、监督措施。责任民警放任或违规指令辅警人员超范围接触信息、超权限使用计算机或有其它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要追究责任民警的责任。未指定责任民警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待遇和保障第四十八条县市区政府要将辅警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十九条市、县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辅警的薪酬标准,并据此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辅警薪酬应包含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项目,最低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第五十条建立健全辅警薪酬分配制度。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第五十一条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市、县级公安机关可为在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和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五十二条辅警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辅警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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