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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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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2005〕46号 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五月八日         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并保证按时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为衡水市提供的贷款统称为信用额度贷款,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信用额度贷款,主要用于应由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等由市财政补贴还款的项目;一类是非政府信用额度贷款,主要用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产业、新兴产业等方面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调落实担保措施。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及需要市财政补贴还款的其他项目贷款。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定向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城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或采取传阅签字的方式,对贷款建设项目的立项、贷款的使用、管理、归还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政府及市财政局有关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衡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府授权衡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法人。该公司会同市城管局等部门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负责组织贷款额度内各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执行领导小组关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和还贷过程中的各项决定。第七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发改委、城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和衡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立足本身职责,积极做好工作。市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和衡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筛选提出项目建议,并对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和规划局要从整体上对项目进行论证。市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管,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调筹措还贷资金。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第八条   所有使用国家开发行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经领导小组确定并经国家开发银行评审通过的项目。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需经领导小组研究并征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第九条   建立专家库,成立各成员单位和各方面专家参加的项目论证小组。在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前,必须经项目论证小组论证。第十条   贷款项目分别由市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和衡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价),经项目论证小组论证后提出相关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市发改委对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未经论证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其他行业需财政补贴还款的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据此确定。第十一条   项目的确定和资金使用采取“两上两下”审批制度。“一上”是指需要履行基建审批程序的项目,经市发改委筛选并经专家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或会签;不需履行基建审批程序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由项目提出单位直接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或会签,确定使用项目及偿还单位。“二上”是指市财政局在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后,根据项目提出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领导小组研究或会签,确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额度。市财政局在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时,要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与项目单位的资本金统筹考虑,并做好二者的配套和衔接。“一下”是指领导小组确定使用项目及额度后,下达市财政局。“二下”是指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使用额度,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适时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拨款计划。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衡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市城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要借鉴外地管理项目的先进经验,设立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对重大项目设立专人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适合政府采购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监理制,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第五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凡是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时应与衡水市财政局签订资金借款转贷协议,明确借用资金的建设内容、资金数额、使用年限及偿还来源,同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有关保证条款。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规定对贷款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项目决定前,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等进行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领导小组安排项目及资金的依据;项目建设中,市财政局要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搞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并按规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七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由市财政局设立贷款资金专户,将开发银行贷款与地方配套资金等项目建设资金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在领导小组确定的使用额度内,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拨付资金。第十八条   凡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帐,按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第二十条   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市政府要将储备土地收入资金、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项目收益等纳入还贷的资金来源,保证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归还。第二十一条   由市财政局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共同协商确定一家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将所有偿债资金纳入专户储存,由财政局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进行正常调度。要对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即在每个还本付息日的前十天,确保该账户余额不低于当期政府信用额度内所有借款合同应偿付的本息额。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挖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外延,放大功能,最大限度地化解财政风险,经领导小组研究,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划分为有收益及无收益项目,其中将有收费许可或可通过项目实施投资开发形成投资回报的划为有收益项目;对既无收费又不能通过投资开发形成投资回报的项目划为无收益项目。对有收益的项目要建立完善的偿还机制,由项目业主承担还贷,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并及时缴入偿债资金专户。对无收益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安排用财政性资金分期偿还。对有收益但收益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益性项目,其差额部分由政府安排用财政性资金分期偿还。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与财政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按照借款转贷协议中主管部门保证条款的约定,起草扣款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执行扣款。第七章   监管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出现截留、挪用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及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市财政局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资金使用、归还情况。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全过程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非政府信用额度贷款的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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