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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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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衡政字〔2017〕30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根据《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冀政发〔2016〕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意见》(冀政发〔2016〕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财政直管县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61号)和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改革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根据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依照《河北省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以下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与市辖区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管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和明确清晰的分工体系,促进地方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保障。2017—2018年,承接完成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完成市内公共安全领域划分工作,基本完成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清相晰框架。(二)总体要求1、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准确把握中央、省改革目标取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省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及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吸收市内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2、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围绕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根本目标,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3、完善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着眼于理顺优化市县政府财政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市与区政府间收入划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4、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制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逐步实现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三)基本原则1、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县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级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2、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将适宜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级与县级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以下各级政府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3、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以下各级政府并由各级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以下各级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4、调动县级政府积极性。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县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各地尽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财政事权1、法律明确的地方政府财政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市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确定为市县政府财政事权。2、省级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行使的上级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3、中央、省与市县政府共同的财政事权。中央、省明确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财政事权,根据中央改革要求以及明确的职责,由市县承担相应财政事权。4、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调整的财政事权。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的要求,取消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事项;把社会能够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逐步移交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来承担;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二)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财政事权1、明确市级财政事权。将跨县域环境监督管理,高等教育,主城区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包括市政交通、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污水处理),以及主城区社会治安等关系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事务列入或集中到市级。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减少对县级的委托,加强全市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市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级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并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对市级委托县级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2、明确县级财政事权。将主城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社区事务、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以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管理等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级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级政府的财政事权,赋予县级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需求。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行使,市级对县级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3、合理确定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公共文化、科技研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县级承担的职责。4、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根据全市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市客观条件变化与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三)合理划分市以下支出责任1、明确市级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县级安排配套资金。市级的财政事权委托县级行使的,通过市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2、明确县级支出责任。属于县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县级要承担“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主体责任。对县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财政不再承担省财政直管县的相应支出责任。3、合理划分市与县级共同支出责任。按照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由市与县级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跨县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市与县级分级承担支出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三、做好配套改革(一)推进政府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按中央、省调整后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要求,处理好市级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县级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在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取消各类限制自由竞争性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的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完善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力量承担。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三)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根据省对下收入划分改革总体进程,适时调整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对市级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由市级财政安排支出;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外部性、共同支出责任问题和实现市级特定政策目标;将现行县级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四)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列为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落实部门责任。市财政局和市编委办作为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在完成好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县级的指导督促工作。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改革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及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与市财政局、市编委办会商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特别是对省新划分到地方的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要在省公布3个月内提出市以下划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承担各项社会领域改革任务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改革尽快到位,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促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顺利实施。(三)强化统筹协调。市级要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积极为改革创新创造条件,激发市、县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县级要参照本改革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改革方案,切实抓好改革的整体设计、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督促推进。县级要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推进落实,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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