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企业优惠政策

衡水市知名商标申报评定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知名商标申报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推进名牌战略,鼓励企业树立“信用强市、品牌兴企”的思想,激发商标所有人的品牌意识,规范衡水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衡水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好信誉,并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第三条衡水市知名商标的成批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需个案认定的每年进行一次。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认定,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知名商标资格。第四条衡水市知名商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户籍在衡水的自然人。(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使用该商标满一年以上;(三)申请衡水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内(含县、区)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商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我。第五条认定衡水市知名商标的程序(一)商标所有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四)由衡水市商标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五)报“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牌匾、证书。第六条衡水市知名商标享有以下权利:(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衡水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二)该商标在依法核准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时,可视为“衡水市名牌”;(三)按照《河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河北省著名商标”;(四)知名商标单位自愿在市内新闻媒体上进行集中广告宣传,在价格上给以最优惠待遇;(五)对当年获得知名商标的国有、集体单位和民营企业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六)该商标所指定商品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禁止他人使用和仿冒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以重点保护。第七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损害知名商标信誉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四)商标价值未经评估,擅自转让商标权或以商标无形资产入股、合伙办企业的;(五)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知名商标称号的;(六)商标注册证未按期检验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八条凡被撤销衡水市知名商标资格的,由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第九条伪称其商标为衡水市知名商标而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按《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参加知名商标认定的单位,应遵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交纳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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