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企业优惠政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执法单位内部应分别设置违法案件的检查部门和处理部门。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明确违法案件的检查部门与处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做到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作出处罚(理)决定的人员、机构分离。   第四条违法案件检查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场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理)决定书》;   (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三)对不能当即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暂扣其有关证照或车辆,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   (四)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填写《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违法案件处理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对当事人出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向所属交通运输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三)对违法案件检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及处罚(理)依据进行审核,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或到本单位财务部门交纳其它款项;   (四)经过听证的案件,根据主管局长对《交通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处理;   (五)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理)后,归还被暂扣证照,出具被暂扣车辆放行单据。   (六)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理)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违法案件处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各执法单位对违法行为检查、处理部门移交有关执法文书的程序作出规定,做到相互制约、监督和配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法案件检查部门不按规定移交有关执法文书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违法案件处理部门擅自作出或改变处罚(理)种类或幅度的;   (三)当事人履行处罚(理)决定前,未经批准将被暂扣证照归还当事人或放行车辆的;   (四)执法文书填写或使用不规范影响行政处罚(理)决定执行的。   第九条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依照《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衡水产业园区

河北衡水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河北衡水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