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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适用本制度。这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符合回避条件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执法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单位负责人决定。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负责本案的处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对当事人及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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