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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地名标准化建设及门牌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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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地名标准化建设及门牌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07〕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实现地名和门牌号的统一管理,使用标准地名和规范的门牌号码,对于创优衡水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交往和经济往来,方便各行业、各部门工作的开展,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衡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发布实施两年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开展,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全市上下初步形成了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的局面,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地名和门牌号管理的某些具体环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地名标准化建设及门牌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给各部门、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广大群众的工作开展、社会活动、经济往来及日常生活等带来诸多不便。   从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衡水、创优衡水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为了尽快解决地名标准化建设及门牌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衡水跨越式发展服务,现将市民政局等9个部门《关于加强地名标准化建设及门牌号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一日 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发改委衡水市建设局     衡水市规划局衡水市公安局     衡水市房管局衡水市工商局     衡水市城管局衡水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地名标准化建设及门牌号管理工作的意见   地名管理工作,是一项与各部门、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广大群众有密切关系的工作,也是服务于现代化城镇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规模的扩大,社会交往和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地名管理的公共服务功能和重要性不断增强。为加强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省政府《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我市于2005年颁布了《衡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对我市的地名管理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有力促进了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开展。   《衡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近两年以来,在具体的实施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一是城镇改扩建或新建的街巷、住宅小区、家属院、商业用房、办公楼、综合楼、写字楼等工程项目,在兴建之前不履行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售房前不申办门牌号,以非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甚至以模糊地址对外发布广告,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给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二是在工程竣工时不及时设置楼院门牌等地名标志,不给业主集中办理门牌证;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有关规定时步调不够一致,各种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不统一,有的还在使用已废止的街路名称和门牌号码;四是相关部门在公路和城镇街道设置导向标志存在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现象,有的使用已废止的地名,有的随意简化标准地名,还有的使用别字。以上问题的存在,给各部门、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广大城镇居民办理各种执照、证件、户籍等手续及外来办事人员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为建设和谐衡水,创优衡水发展环境,切实减少和消除因使用非标准地名和门牌号带来的麻烦,更好地为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体工商户、广大城镇居民及外地来衡办事人员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现就加强我市地名标准化建设及门牌号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城镇总体规划制定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提供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制定城镇地名规划,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的街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等提出命名规划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作为标准地名提供社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地名。   二、城镇改扩建或新建的住宅小区、家属院、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等建筑物,未列入城镇地名规划命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到民政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持民政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到发改委办理立项,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办理开工等相关手续。   三、工程开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持工程平面示意图(住宅楼应附住户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到民政部门集中办理门牌号审批手续,订制楼院门牌,领取《门牌证》。工程竣工前,必须将院牌、楼牌、单元牌、户牌、门店牌等地名标志安装到位,否则,建设部门不予验收。住宅楼和门店在房屋售出时将《门牌证》发放到业主手中。楼院门牌等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制作。对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擅自制作设置的地名标志,民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及时予以拆除。   四、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必须以《门牌证》上的地址为依据,为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办理户籍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营业执照、广告审查、证照年检等相关手续,保证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的推广使用。   五、交通、城管部门在公路、城镇街道设置导向标志,所标示的地名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审核,现有标示非标准地名的标志牌应尽快更换,防止发生误导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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