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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6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平均补差暂不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同时,同步提高城乡特困对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并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此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152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152元。二、执行时间以上两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市、区)要根据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补发工作。三、经费来源(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二)特困人员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搞好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及时调整补充财政预算,确保调标资金足额保障。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标工作要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17号)文件中关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有关内容以此文件为准。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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