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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按照《河北省2024年巩固空气质量“退后十”成果推进工作方案》《河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有关文件要求,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其中海港区及秦皇岛开发区范围:山东堡路—西部快速路—兴凯湖路—102国道—北环路—东港路—港口医院合围以南区域(含秦皇岛港东、西港区);北戴河区范围:剑秋路—联峰北路—滨海大道(赤土山大桥)合围以南区域;山海关区范围:石河东路以东—102国道以南—关城东路以西—228国道以北区域。其他县区按照各自通告执行。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本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6—2018)中规定限值的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港作机械等。五、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20日印发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秦政字〔2022〕7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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