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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构建安全有序低空环境,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公布的适飞空域、管制空域范围,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管制时间:2024年9月1日0时起至2025年6月30日24时止(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二、管制范围:N39.908437,E119.466362;N39.881315,E119.526872;N39.825568,E119.549360;N39.769564,E119.528932;N39.739952,E119.464559;N39.766387,E119.403791;N39.823637,E119.381046;N39.879298,E119.402075(WGS84坐标系)八点连线区域内(含陆域及海域)。其中,陆域主要涵盖以下地域:北戴河区:西山街道、东山街道、海滨镇、戴河镇所辖村庄和社区,牛头崖镇牛头崖村、南甸子村、宁海道社区;海港区:慕义寨村;秦皇岛开发区:郭高马坊村、太和寨村;北戴河新区:蒲河(南戴河段)以东、机场快速路以南、戴河以西区域内村庄和社区。三、适用对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模型航空器。四、管制原则: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涉及到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农业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并在飞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五、管制措施:对于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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