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邢台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9日
政策文号:邢政办字〔2019〕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政府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邢台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加快建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的邢台坚强智能电网,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我市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电力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在邢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电能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开关站、输配电线路、电力箱体、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二、主要措施(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1.认真落实《河北省电力条例》,县级以上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2.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在电网企业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建设,相关业主单位应按照电网规划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后实施,并预留输电线路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3.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要予以保留和严格保护,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成片树木和高大乔木,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要支持电网发展建设的规划选址、路径方案选定等工作。已经批复但尚处于项目前期的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开关站)站址及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非项目管理单位申请调整的,须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二)确保电网建设用地。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对电网建设予以支持。电网建设年度用地指标由各级政府在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所需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要优先予以保障,因资源环境约束县域内确实难以完成补充耕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2.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预审审查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3.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等,应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修改电力专项规划。涉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行修改法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4.优化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办理模式。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再作为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核准)批复、确定准确用地范围后,可开展地籍调查等申请用地工作,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林地许可等事项同步办理后,组卷上报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时,应先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按层级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6.新建电力开关站、环网柜、分支箱等电力箱体结合道路周边建设开发,需在项目地块内设置的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落实具体位置,电力箱体一般结合小区绿化布置,避免对城市景观产生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7.对具备条件的市政道路,确因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在道路沿线绿化带、高架桥下等区域设置电力设施布点,结合沿线景观、桥下空间宜采用紧凑型电力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供电公司)(三)加快电网项目审批工作。1.电网企业每年年初将电网建设重点工程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其列入邢台市年度重点工程进行督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邢台供电公司)2.将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进一步提高配电网建设投资项目核准效率,切实保证电力客户能够尽快“获得电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邢台供电公司)3.简化规划变电站(开关站)审批流程。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类项目,由电网企业编制年度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并报法定审批主体审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下,依据批复的年度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含公示时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邢台供电公司)4.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来源、勘测定界报告、地灾、压矿证明、相关部门立项批准资料、用地预审意见、环评资料、规划设计条件等书面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先行开工建设。对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电网工程(如抢险救灾或属地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电力工程),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开工建设。待工程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6.取消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项目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邢台供电公司)7.简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变电站(开关站)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竣工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优化规划路由、项目核准(审批或备案)、掘路施工等电力工程审批程序,加快电力工程审批速度。建设单位报建资料齐全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办结。建设单位应做好电力建设与其它沿线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电力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属地政府报告。电网企业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予配合,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9.调整绿地占用审批。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绿化迁移由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并出具搬迁预算或由绿化主管部门出具交费单,建设单位缴费后,养护单位7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10.加快掘路、占路、破便道审批。道路及便道主管部门应明确和细化路面恢复单位及费用标准,收到破路申请材料后,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掘路、占路、破便道的行政审批,道路及便道主管部门出具交费单,并做好监督协调工作。无需道路开挖的电力工程,不再办理占道许可手续,但应到道路及便道主管部门签订相应监管协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11.开通电力工程车辆绿色通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允许涉及电力抢修、电力特种车辆在市区及限行区域内通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12.简化小微企业电力接入手续,建立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机制,由电网企业统一发起接入工程审批申请,各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四)统一电网项目用地价格标准。1.对已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收储后的建设用地划拨给电网企业,电网项目所缴纳的相关规定费用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2.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输电隧道钻越等级公路、铁路、通讯、河流、林区、矿区、绿地等时,各相关单位一般不得收取跨越及钻越费、占用费。因电力工程建设造成上述有关设施迁、改、拆、占的,由工程建设方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五)明晰电网建设补偿标准。1.电网企业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隧道地面永久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2.电网企业对需要砍伐林木的项目,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3.架空电力线路塔基、隧道地面永久设施占用土地的,电网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按照政府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责任单位: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4.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已存在的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的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建、构筑物的,被跨越建、构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责任单位: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5.各县(市、区)要加快电网建设、电力线路迁建等工作前期手续办理,协调建设阶段施工受阻等问题。(责任单位: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六)推行“预受理”办理方式。1.电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时,市消防支队要安排专人提前介入进行对接,对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待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2.电网改、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年代较早,由于当时政策差异,没有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技术服务机构在充分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确定,并在环评文件中明确,环评文件审批机关可据此开展审查,做出批复决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七)落实“电代煤”支持政策。1.制定配套电网工程补贴政策,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统筹协调农村“电代煤”用地指标,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将“电代煤”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八)落实电动汽车支持政策。1.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对于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电网企业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责任单位:邢台供电公司)2.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未按规划条件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应提出修改条件。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九)加强政企共建。1.推进政企网格共建,电网企业要成立网格化综合服务机构,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政企共建,在供用电安全、需求侧管理、有序用电、打击窃电等方面共同推进,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邢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2.落实“两不见面”改革要求,将电力业务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在电力用户提出用电申请后,电网企业可通过信息资源共享,从“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直接下载营业执照、立项核准、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等“电子证照”,通过证明材料电子化,实现用电申请快速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云上邢台”工作专班、邢台供电公司)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加快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要深入落实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各项措施,努力提高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理效率。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二)强化对接配合。建立电网发展建设沟通对接常态机制,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合作事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推动互利双赢战略目标的实现。建立部门衔接落实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邢台供电公司承担日常联络工作,负责衔接、推进合作具体工作的落实。(三)加大督导力度。各级要把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加快电网发展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督导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予以表扬,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