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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土地整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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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贯彻“到路到边”的开发建设原则,推动城市土地整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源头管控,杜绝边角地块产生(一)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路网方格进行土地征收和拆迁改造。(二)土地组卷报批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核实征地范围与周边土地及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对于不符合“到路到边”要求的项目应重新确定组卷范围。(三)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的划定应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影响城市形象的边角地块应纳入改造范围。(四)土地出让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范围进行出让,不得擅自改变出让范围。二、灵活处理,合理确定规划范围(一)对于因土地规划、坐标误差等产生的难以征收的边角土地,为不影响项目进度,在拆迁补偿完毕,且不影响规划建设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将该部分用地控制为城市公共空间预留用地,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再进行出让。(二)如路网方格面积较大,全部拆迁征收时间较长,在保证每期土地均可独立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期出让,原则上每期土地不应少于20亩。(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中,年代较新的建筑物,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影响城市景观形象的,可予以保留,但应对小区环境及建筑外观进行整治提升。棚户区改造项目整体规划方案审定后,在区(县)政府承诺确保拆迁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拆迁情况分期实施。(四)对于项目周边均已实施,且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零星棚户区原则上不再进行住宅建设,拆迁居民由区(县)政府结合大片区改造实行异地就近安置和货币安置,拆迁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商业设施、城市绿地及公共设施建设。(五)棚改项目招商前,区(县)政府应进行充分论证测算,对自身效益难以平衡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部分地块可不纳入拆迁整合范围。三、政策支持,多措并举推动整合(一)需异地安置的零星棚户区拆迁居民由区(县)政府组织集中回迁安置项目建设。集中回迁安置项目用地位置及面积由区(县)政府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分为回迁区及出让区两部分,回迁区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居民回迁安置;出让区由区(县)政府组织土地出让,出让金收归区(县)财政用于回迁区建设。回迁安置项目实施前,区(县)政府应就回迁安置数量、回迁出让用地面积确定、经济效益平衡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因面积较小无法单独实施的农用地、国有用地,区(县)政府可按照到路到边、整体规划要求纳入棚户区项目整体规划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规划技术标准,但其他政策应与棚户区改造用地加以区分。(三)鼓励因历史原因未整合到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未改造地块纳入项目整体规划,指标整体平衡,由区(县)政府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标(容积率不突破2.9)重新组织规划编制。四、明确责任,确保整合落实到位区(县)政府是推动整合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解决土地整合相关问题,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具体包括:负责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进行拆迁和土地征收;负责零星棚户区居民的拆迁安置和土地使用;负责集中回迁安置项目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的审核,土地征收组卷范围的审核。对于不配合整合的,严格控制该地块用地性质,涉及翻建、改建的不予批准,并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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