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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6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1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衔接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取消下放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或废止。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及时调整行业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同步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下放未下放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附件:1.邢台市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2.邢台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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