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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两个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邢政办字〔2018〕21号第一条 为加强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邢台市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的批复》(冀林字〔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涉及邢台县、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和邢东新区等5个县(区)。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市林业部门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的特许经营者。第三条 储备林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集中连片,突出重点;政府扶持,多元投入;合理布局,适地适树;多种模式,提倡混交;创新机制,强化管理。项目工程实行逐级负责制。第四条 市林业部门是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县(区)林业部门负责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工程实施的督导和信息上报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包括项目投融资、项目的作业设计、造价、监理和第三方验收的招标、资金监管使用等。第五条 项目实行“融资担保、契约管理、检查验收、提款报账、按期还款”的模式。第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落实“七制”。即:招投标制、施工前培训制、项目监理制、县域全面自查制、竣工验收制、报账制、项目监测评价制。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特许经营协议、施工作业等合同应规范管理,特别应强化施工作业合同管理,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八条 涉及造林的县(区)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林业部门。各县(区)林业部门在施工季节按周向市林业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市林业部门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投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依法按照报批程序执行,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不予安排资金。第十条 项目建设类型分为集约人工林栽培和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执行;现有林改培,依据《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执行。各县(区)林业部门依据上述规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采取参与式磋商方式,科学确定造林树种和模型,要求成方连片,鼓励发展混交林和复层异龄林。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全程监理,监理机构的选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营林道路、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推广等,统一纳入项目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树种主伐龄级根据国家相关用材林主伐年龄规定确定,在国家急需时,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涉及林木采伐的,各县(区)应优先安排森林采伐限额,根据采伐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七条 项目收益归项目建设单位支配,并优先用于偿还项目借款。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家补助、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付实行验收单报账制。在建设任务完成后,经第三方机构验收合格,林业、财政等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资金。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纳入国家储备林基地信息管理系统,与资源管理“一张图”相对接,实施契约管理,动态监测,组织开展固定样地监测、资源核查,各级林业部门及时上报更新数据,并积极落实林业综合保险制度。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应建立国家储备林基地标识。第二十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城管、农发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林业部门作为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项目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项目建设的相关规程及办法等。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部门每年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于监督检查后1个月内将检查报告抄送贷款银行。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单位。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采取缓建、停建等调控措施。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三)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的(不可抗力、林地征占用等情况除外);(四)建设质量不达标限期整改无效的;(五)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基地建设信息的。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的种苗、资金、质量、采伐等问题。市林业部门和各级政府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二十八条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约定的条件、程序与方式将项目移交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储备安全、运行管理及相关信息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实行分级建档,分级负责,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投标资料、检查验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第三十条 工程档案归档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重要的技术档案,应复制副本;绝对保密的档案应单独保存。要经常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残缺破损或字迹不清楚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及时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销毁等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办法或补充规定、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木材战略储备、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储备林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项目资本金、金融机构贷款、各级财政投入的所有补助和专项资金的总称。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市林业部门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的特许经营者。第三条 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目标是“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管得住”。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授权,市林业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投融资方式,明确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监管等有关事宜。第五条 市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审核工程进度、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林业部门确定的建设任务、贷款融资额度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履行项目贷款融资资金借入、使用、偿还的责任,负责具体实施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借入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和偿还资金账户等三个专户,分别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还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融资额度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实际情况筹集项目资本金,明确资金用途。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贷款,采取“以支定贷”的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并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第十条 项目资金要全部用于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市林业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拨付时,应填制《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并与支付资料一起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市林业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与市林业部门均审核通过后,将上述资金支付资料送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用途支付。建筑工程费用资金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规划、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资质证明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税务发票等。购置安装机器、设备费用资金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购置安装机器设备的相关合同、税务发票等。建设管理费、预备费、其他费用资金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如需)、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合同、税务发票等。土地流转费用资金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合同等。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无法(或不宜)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的,应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支付。建筑工程费用资金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种植大户(施工单位)约定种植标准、费用限额的书面证明材料、对种植成本的确认意见、检查验收报告、税务发票等。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且招标主体与项目建设单位相分离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约定的支付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所在县(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同意招标主体实施招标的书面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贷款资金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对应的交易方。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第十七条 贷款融资资金从贷款发放至项目建设单位信贷资金账户时开始计息,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还款期内按照银行还款计划还本付息。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贷款合同,以政府补贴资金收入、项目运营收入、账户内资金孳息收入等相关收益,按约定还款计划向银行办理还款。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第十九条 市林业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与贷款银行共同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市林业部门、市城管部门、市审计部门、融资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年度例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合规性检查和项目审计,加强2017年邢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资金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支出等环节的日常审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第二十一条 对2017年那台市城区及周边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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