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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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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冀政办字〔2021〕122号),规范全市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四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认定为重点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按照50%标准执行;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七)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设立重点监控点。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承诺书》《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表》《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 第七条  属地审核。企业所属地县级政府组织工信、发改、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且达到60分以上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级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  认定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名单,在市政府网站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认定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  重点监控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指导下履行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点的监督和管理,以常态化监管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重点监控点应纳入安全环保重点监管对象。市有关部门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鼓励重点监控点到化工园区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四条  属地政府对已认定的重点监控点按年度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6月底前将评估报告和评价打分表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重点监控点组织专家进行市级评价。对评分在70分以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对其他企业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属地政府三年年度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价和复查抽查情况,对重点监控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十七条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地政府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整改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不能满足认定条件的; (二)存在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四)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五)得分60分以下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重点监控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该企业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重点监控点资格的; (二)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原行业生产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原行业生产的。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重点监控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承担。   附件:1.承诺书        2.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表         3.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模板)         4.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  解读链接:邢台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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