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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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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合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邢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管理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的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第六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第八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经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可能影响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对预警信息的审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煤矿事故。环境污染及其他一般性的预警信息,经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按规定直接发布,同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应急办)备案;(二)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核安全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审核,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布;(三)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预警信息,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省政府应急办审核后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四)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I级、II级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被授权的负责同志签发,Ⅲ级、Ⅳ级由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签发。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第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预警信息统一由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各级气象部门(无气象局的县可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建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并由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系统的技术指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审核和发布的管理。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通过登录本级预警发布系统,录入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发布中心利用电台、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各种手段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和部队发布。县级以上政府应急办应当组织建立本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与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建立起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5分钟内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市、县的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预警信息播发的有关要求分三类:(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大喇叭等;(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预警信息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需求对设备、平台进行更新或升级,定期开展预警信息覆盖面和公众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预警信息发布效果,同时要指定一名专业人员与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保持联络。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商场、社区、林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应对,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应急联系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第十八条 随着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提高(一般达到Ⅱ级或以上预警级别),县级以上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第十九条 市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避险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办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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