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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市的权力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对应国务院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部门共衔接取消14项,其中,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8项、其他1项、其他—审核转报2项、已暂停1项、暂不具备审批条件2项。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二、事项取消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取消事项涉及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及时组织修订。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有关要求完成本级政府部门衔接落实工作。附件:邢台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4项)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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