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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财字〔2019〕145号】张家口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方案》(张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安排县区(包括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转移支付。第三条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转移支付设立、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第四条 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遵循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的原则。第二章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统筹组织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指导市级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主管部门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申请新设立转移支付(包括到期或退出的转移支付重新设立)之前,对转移支付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全面评估。第十二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报市政府作为决策依据,并作为申请转移支付预算的必备要件。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设转移支付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四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五条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县区行政区域内,某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汇总后,应与其对应的整体绩效目标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转移支付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转移支付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一般按年度设定,新设转移支付同时要设定整个实施期内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第十八条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别设定。(一)整体绩效目标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设定。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编报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提交市财政局。(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定,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四)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转移支付,应根据资金管理实际设定绩效目标,事后具体补助金额应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于应急救灾类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可以采取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方式,用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来替代。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一)业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绩效目标是否属于本部门、本行业职能职责,是否与中央、省、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部门重点任务相契合,是否与地区、部门行业规划计划相衔接,措施任务是否紧密相关,是否做到方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和相应匹配。    (二)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委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及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是否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相关,是否有相关数据支撑,是否可衡量、可监控、可评价、可公开。    第二十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设定并提交的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定并报送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提交市财政局。    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其审核通过后,提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审核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县区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二十三条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责任,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查研等方式,动态跟踪反映项目进度、预算执行、产出效果等情况,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暂缓或停止预算资金拨款。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选取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探索实行中期绩效评估,建立重大转移支付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机制。监控情况及时反馈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对偏离绩效目标幅度较大,未完成或超额完成较多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书面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有多个使用方向并分别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要按照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分别开展绩效自评。    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各项资金自评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县区绩效目标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各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起草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的责任主体,要确保自评结果正式、准确、客观,严禁弄虚作假。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在下一年度分配相关资金时予以从严、从紧考虑,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追责问责。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选择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开展重点评价,重点评价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的精准性、有效性、科学性。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三十四条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对绩效好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或低效无效的按程序予以调整、削减或取消。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后续项目及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八章绩效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十八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信息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其他媒体或公众可获知的其他渠道,采取通告、通知等多种方式公开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要将重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各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省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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