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和《社区依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制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厘清社区职责任务,推动基层减负增效,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和《社区依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厘清社区工作事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市为单位细化完善本地社区依法履职和依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深入清理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由社区组织承担或者协助办理事项,纳入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项,不纳入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清单之外的事项,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社区组织承担,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二、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社区工作事项实行严格管理和动态调整。对确需纳入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的其他事项,应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履行社区工作准入程序,审核备案方可纳入。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或者原有依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事项,应及时予以更新调整。三、创新社区工作方式。各地要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社区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街道)依法购买服务。对居民群众确有需要,但社区组织难以承担且不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向社区组织购买服务或者交由社区依法协助办理的工作事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经费。四、发挥群众自治功能。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对纳入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的工作事项,社区组织要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对纳入社区依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的工作事项,社区组织要依法依规协助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确保服务规范、精细、高效。五、强化责任落实监督。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确保社区工作事项规范到位、执行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规要求社区组织办理事项清单之外工作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要加强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社区减负增效良好氛围。规范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其他相关工作,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2.社区依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23年8月23日 附件1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序号类别工作职责相关依据1社区党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2条、第34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2条、第9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2条2重视党的建设,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党建组织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党员和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8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4条、第5条、第9条《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11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32条、第33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3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10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4民主自治加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人员管理,健全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等下属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5条、第7条、第14条、第15条5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6条、第8条、第9条6开展入户走访,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居民基本情况,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56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10条7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和议事协商会,研究解决社区重大事项,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0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第10条序号类别工作职责相关依据8民主自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树立道德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5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第12条9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做好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依规做好居委会资金使用,推行居务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16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7条10依法指导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11社区服务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4条《志愿服务条例》第28条、第41条、第42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第16条12依法开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为精神病患者及监护人提供必要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36条、第49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22条、第46条、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2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11条、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6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0条、第39条、第56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第47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6条、第20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9条13平安建设组织居民参加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开展居民自防、自救和互救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2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6条、第12条、第20条、第26条《森林防火条例》第21条14调解民间纠纷,开展矛盾排查化解,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对居民进行禁止赌博宣传教育,并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居民公约,经常予以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9条、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15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5条序号类别工作职责相关依据15文化教育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16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文化体育、安全常识、科学普及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5条、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2条《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17环境卫生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污染源普查、节约用水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70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15条《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4条、第7条、第30条、第49条、第53条、第58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0条《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条、第62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4条《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4条 18依法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组织居民参加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做好计划生育等工作,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 附件2社区依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序号类别事项内容相关依据1社区服务协助宣传落实教育、住房、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慈善、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未成年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家庭暴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心理服务、婚姻殡葬等民生保障政策,及时发现反映居民生活诉求,协助提供服务、处理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第20条、第24条、第36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65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20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条、第11条、第16条、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23条、第43条、第1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条、第25条、第30条、第39条、第42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第8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2条、第35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20条 2协助做好统计普查、居住证办理等相关工作。《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3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16条《河北省统计条例》第30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8条3协助做好国防教育、拥军优属、退役军人保障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条、第55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条《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5条4协助设置接收邮件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条、第10条《河北省邮政条例》第14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5文化教育协助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宣传家庭教育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8条6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全民健身等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7条《全民健身条例》第17条7社区治安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反邪教、反间谍、反传销、反有组织犯罪、扫黄打非、社区禁毒、防范非法集资等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发现并及时报告各类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17条、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7条、第19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17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12条8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12条、18条、第25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8条9协助做好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消防安全、气象灾害防御、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第55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7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8条 10社区环境协助宣传落实公共卫生健康政策,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动员居民参与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协助组织爱国卫生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0条、第20条、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第18条、第30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11协助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4条《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49条12协助指导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