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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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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城管局、住建局,沽源县草原水城管理办公室,万全区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双代办《全省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管理工作方案》(冀)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我市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落实县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燃气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做到燃气风险管控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二、备案机关各县区燃气企业(含加氢站,下同)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属燃气企业按照重大危险源设施场所所处的行政区划报区城乡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需报应急部门备案的按照应急部门规定办理。三、备案程序(一)辨识。城乡燃气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确定,对燃气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并结合分级指标要求及危险程度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一级为最高级别)。(二)评估。有重大危险源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明确安全监管措施、安全监控措施,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分级和风险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可容许风险标准》确定。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8.事故应急措施;9.评估结论与建议。(三)评审。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首先由燃气企业组织内部评审,并形成内部评审记录,经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燃气企业应当组织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和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等相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四)备案。燃气企业填写燃气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登记表。燃气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燃气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2.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1)辨识、分级记录;(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3)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4)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6)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4.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5.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四、备案管理(一)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按照附件2统一格式制作,编码规则为“RQZDWXY-备案年份+本县区两位行政区划代码+本地三位流水号”。(二)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因重大危险源设施和场所、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行业标准等产生较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三)请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及时将本地城乡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影印件和建档资料PDF电子档案报送我局燃气管理科,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将作为燃气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五、日常监管(一)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一级重大危险源每月检查一次、二级每两月检查一次、三级以下每季度检查一次。制定检查登记表、明确检查方式和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将城乡燃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纳入燃气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重点监管,提高智能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督导燃气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管理、检测、监控措施,开展专项应急演练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燃气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力争现场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限期内完成整改。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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