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精神,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工商业和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冀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一)鼓励工商资本多元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发展沟域经济、促进山区综合开发,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在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时,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要突出特色优势,科学安排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以促进经济、社会、人口、城乡、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二)加强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指导。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重点引导农户以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集中托管经营、龙头企业建基地等模式流转土地。乡镇、县区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要指导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及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进行协商洽谈,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起止时间要具体,要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流转面积较大的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年限。(三)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严格防止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以后搞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要及时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地农户要对农地流转后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对违反法律政策、合同约定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二、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一)建立租赁面积上限控制制度。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明确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对进行整村耕地租赁的要从严控制;原则上,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应控制在本县区行政村平均耕地面积以下;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县区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县区土地流转主管部门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二)建立项目审查审核制度。要加强对大面积租赁农地工商资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资金技术实力、诚信情况、经营能力等要件的审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审核评估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参与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审查监督机制,制定审核评估方案,确定审核评估事项,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审查流转土地受让主体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信用信息、履约能力和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等,审核租赁农地用途、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是否有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等。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500亩(含)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审核,租赁农地面积达到500亩(不含)以上的,由乡镇政府报县区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审查审核应规定具体时限,一般在不超过接受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审查审核意见,同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租赁农地工商资本企业(组织或个人)申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须通过乡镇、县区政府组织的审查审核,审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三)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要求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当年流转费全额兑现;要求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按年租金总额或一定比例,向县区财政部门缴纳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损害农户利益的,可动用其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补偿农户损失。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由县区土地流转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四)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按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规模,以乡镇、县区为主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流转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和县区土地流转主管部门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包括跨行政村租赁,下同)5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土地流转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本县区控制上限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后,向所在县区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备案;超过本县区控制上限(含控制上限)的,由县区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备案后向市农牧局备案;超出县区控制上限3倍以上的(含3倍),由市农牧局备案后报省农业厅备案。备案事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涉及整村整组流转土地的,要作为各级备案管理的重点。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建立逐级上报汇总制度,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已经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备单位要及时补报、续报材料;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要重新备案或注销备案。对不实行备案制度的,要逐级督促整改,由此发生违规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五)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县区、乡镇政府要强化农地使用监管,对于土地撂荒的,可停发农业补贴并责令整改;对于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对于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耕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要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生产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商企业禁止租赁流转和经营农地。各县区土地流转主管部门于每年年中、年底分两次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情况汇总上报市农牧局,由市农牧局汇总后报省农业厅。三、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部门责任。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地备案、风险保障金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等制度和土地流转面积上限控制规定,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农村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改变用途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扶持和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各地要强化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意识,要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抓好落实,从严把好关口,避免出现损害农民利益和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更好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