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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适用于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第六条 起草单位报请本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三)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五)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第七条 本级政府办公室要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一)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二)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重新报送;(三)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批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价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八)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第九条 审核机构要根据下列规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出具内容合法的意见;(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存在实施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出具建议修改的意见;(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报送审查的意见。第十条 起草单位在收到书面审核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二)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三)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补充征求意见;(二)召开座谈会;(三)协调论证;(四)实地调研;    (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协助审核。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核:(一)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当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材料提交单位补充报送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采取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方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构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审核流程电子化。做好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提高审核实效。第十六条 审核机构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下列材料:(一)收文承办单;(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三)起草说明;(四)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五)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六)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府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七)合法性审核意见。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领导和指导监督。要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或未依照本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张家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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