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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政务新媒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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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政务新媒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张家口市政务新媒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确保全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第三条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府职能,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政府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政府”。 第二章 组织职能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辖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是本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第五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等职责。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竞争择优委托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新媒体运营服务经验的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应用开发、传播推广、运营维护、安全防护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做好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同时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账号管理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单位内设科室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第八条开设报备。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需填写《张家口市政务新媒体开设申请表》(附件),经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提交同级政府办公室审批报备。审批同意后,主办单位才能开展后续的账号注册程序。单位内设科室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账号开设完成后,应在5日内通过河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完成备案,15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备案,确保账号“应备尽备”。第九条清理整合。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集中力量做优做强。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第十条变更备案。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级各单位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通过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和河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主办单位因机构调整、职责划转、工作内容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务新媒体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于5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和河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需要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先在账号平台完成关停或注销工作,再于3日内通过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和河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正式关停前,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在本级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 功能建设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坚持分级分类审查,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图片关、音视频关、舆情关。建立信息发布三级审核机制。权威稿件、事项通知、回应网民咨询等由对口业务科室副职一审,科室正职二审、分管负责人终审。涉及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发布、解读及民生领域重大事项的重要稿件由科室正职一审、分管负责人二审、主要负责人终审。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重大舆情应对稿件由分管负责人一审、主要负责人二审、主要市(县)级领导终审。建立信息发布和舆情风险前置审核机制。各级政务新媒体在发布涉及社会民生、关系群众利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有安全事故可能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活动信息时,应对所发布信息可能引发网络舆情、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性、可控性进行集体研究,对把握不准确的信息,提交同级别政府办公室,由同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提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建立负面清单。各单位各部门将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不允许发布的内容列入负面清单,同时建立本单位、本行业负面清单,严格执行。第十三条规范转载发布工作。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不得出现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因发布内容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等情况。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转载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委、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重要政策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转载。第十四条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准确把握政务新媒体传播规律和公众需求,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保证发布频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为保持账号活跃度,主办单位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2条。移动客户端(APP)正常下载或使用,杜绝出现发生“空壳”“僵尸”“睡眠”情况。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第十五条丰富信息发布形式。政务新媒体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建立政务新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进行独家发布或联合发布,扩大政务信息的传播范围。推送信息应采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规范性网络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贴近公众、贴近生活,吸引公众关注和参与,提升传播能力。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依托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完善和使用统一的咨询答问库,对公众问题咨询和投诉举报等内容做到及时、权威反馈,不断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 第五章 运维防护第十七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政务新媒体工作要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要安装正版系统软件和杀毒软件,及时升级安装补丁,坚决堵住“开后门”的漏洞。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密码强度,防范密码破译风险。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系统的安全风险。第十八条强化政务新媒体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严禁违法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严禁公开涉嫌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黑客攻击等行为建立断网预案,发现恶意入侵后,第一时间中止网络访问,防止不法侵害蔓延和不良影响扩大,并及时取证,向网信、公安部门报案,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条加强协调联动。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各级网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政务新媒体巡查监看,宣传、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做到对违法违规信息和敏感有害内容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预警,第一时间通报处置。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由主办单位举证并提出关停申请,报同级网信部门审核和主管部门备案,同级网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委网信办审核后上报中央网信办处置。第二十一条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群众下载使用和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政务新媒体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第二十二条做好舆情研判。对发现的新媒体政务舆情,严格按照省、市委关于加强舆情处置引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别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网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舆情回应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具体做到快速、及时、准确、客观。在回应突发事件政务舆情过程中,回应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对涉及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尤其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持续发布工作进展情况信息。 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排查账号发布内容中可能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发布内容和更新频次进行统计、监测,督促主办单位及时整改。每季度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第二十四条各级各单位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并动态调整可获取、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对在国家、省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单位,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不得分。第二十五条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第二十六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同级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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