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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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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和《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目录》(张)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受理范围和审批程序(一)范围1.主城区严管的城市道路共36条:建国路、胜利(北/中/南)路、滨河(北/中/南)路、清水河(北/中/南)路、西坝岗路、古宏大街、五一大街、五一东大街、东安大街、建设(东/西)街、工业(东/西)街、钻石(北/中/南)路、长城(东/西)大街、朝阳(东/西)大街、世纪路、长青路、明德(北/南)路、西苑(北/中/南)路、平门大街、赐儿山街、林园路、鱼儿山后街、东兴街、二五一街、商务北横街、西环路、东环路、北环路、机场路、富强路、中兴北路、和谐东路、和谐西路、盛华(东/西)大街、学府西大街、站前(东/西)大街。2.市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范围为:上述严管城市道路中属于桥东、桥西区管养范围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3.桥东、桥西区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范围:辖区内除上述严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含人行道)。4.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范围:辖区内所有城市道路(含人行道)。5.道路正常养护工程、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或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的零星工程及地下管线紧急抢修工程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市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二)程序1.由道路占用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按照上述受理范围向市或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2.市或区行政审批部门需将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的程序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3.申请人需事先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完成交通组织方案,供会议审查使用。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4.申请人需事先会同辖区市政管养单位,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道路挖掘修复方案,并核定挖掘工程量,供会议审查使用。5.市或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辖区市政管养单位、市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当场签署意见。申请人资料齐全,经审查通过后,市或区行政审批部门按承诺时间颁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6.由市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工程,申请人应事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市政管养单位意见。申请人资料齐全,经审查通过后,市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承诺时间办理手续。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申请人可先行挖掘抢修,同时向市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市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二、严格落实收费制度(一)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级审批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责任主体,在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方案审查阶段,监督收缴市级审批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上缴国库。该项收费按照行政性收费有关规范统一管理使用,为道路修复工程提供资金保障。(二)桥东、桥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主要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工作。(三)经开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工作。(四)城市道路的挖掘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执行。三、切实加强过程监管(一)区市政管养单位负责辖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的实施,是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二)市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市政道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市级审批的城市道路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属于区级审批的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由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三)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区审批的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四)市城管执法支队、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涉及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和查处,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识设施的修复监管和验收,修复费用由道路挖掘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交通标识设施修复施工不规范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理。(六)市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信息共享系统。有占用挖掘施工需求的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报送本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原则上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对同一年度内多次挖掘道路或未列入本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9日印发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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