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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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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冀)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阶段)》(GB20891—2007)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一)一般低排放控制区。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东环—五一东大街(林园路以东)—林园路(五一东大街以北)—北环—平门大街(西环以南)—西环—南环—胜利南路(站前大街以南)—站前大街(胜利南路以东),以上道路(不含)构成的闭合环形区域内。其他县(区)根据本通告管控要求,结合实际划定本县(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一般低排放控制区,并将划定范围向社会公布。(二)特殊低排放控制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场、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三、低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一)一般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特殊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0891—2007)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Ш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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