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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沧政发〔2007〕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业务推动前移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的机制,对拟申请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流信息,为后续项目评审提供充足、稳定、有效的项目流。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遵循“规范标准、明确职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良”为目标。  第三条  项目前期的开发工作与基础制度建设同时进行,在项目储备阶段,积极开展市场建设、制度建设和信用建设,完善贷款项目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  项目储备库由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共同建立。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构成和入库条件  第五条  储备库项目主要来源于沧州市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推荐,也可来源于企业法人的贷款申请。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由规划库和开发库组成,规划库是开发库的预备库。  第七条    项目进入规划库的条件  (一)经过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并给予信用承诺,但近一、二年内不具备实施件的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县政府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有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意向,或是国家开发银行重点跟踪开发、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开发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国家大型企业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协议中的合作项目。  (五)具备以上任意一款条件即可入规划库。  第八条  项目进入开发库的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  (二)已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基本具备贷款评审条件,在一、两年内可实施建设的项目。  (三)借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已落实,建设方案已确定,项目主要建设程序审批报告(规划、可研、土地、环评)已得到批准或已上报有关部门待批,项目实施时间基本确定。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已明确,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五)具备以上所有条件可进入开发库。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规划库项目入库  进入规划库项目不需提供书面意见,由合作办根据规划库入库条件直接将其纳入到合作办项目规划库中,并进行跟踪管理,合作办规划库定期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备案。  第十条  规划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规划库中的项目经培育满足进入开发库的条件时,即可转入开发库。  对于规划库不再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由合作办自行清库。  对于规划库出库、清库的项目合作办需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一条  开发库项目入库  规划库项目达到开发库的标准后,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起草项目推荐入开发库的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分行审核后入库,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十二条  开发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项目经承诺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完成项目的出库工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对于开发库不再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合作办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提出清库申请,由分行完成清库操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四章  储备库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办的职责:  (一)在每月末将本月项目储备库的整体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二)负责进行开发库中项目的质量分类工作,分类结果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认定。  (三)每半年撰写项目开发、储备库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沧州市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合作办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程序和细则,报送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沧州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沧州市与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性金融合作管理资金筹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金融方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向外延伸和覆盖,建立社会化、功能化的管理资金合作机制,实现就地筹集资金以及管理资金平衡,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有效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理资金是指跟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产相对应的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与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合作,为管理资产寻找市场化资金来源,吸引众多资金供应方参加,就地筹集资金,以社会资金覆盖社会项目,以管理资金最大限度满足管理资产增长的需要,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管理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表内外的本外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开发银行投入的信贷资金、担保资源,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和地方金融机构投入的信贷资金等资源。  第三条  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基本原则  (一)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与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合作。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组织、推动等方面优势,有效支持本地管理资金工作。  (二)从源头抓好管理资金工作。从项目开发阶段开始考虑管理资金问题,切实保证有效配置资金。在项目评审阶段,其他资金供应方应当介入有关工作。  (三)资金筹集与业务推动、风险控制、项目开发评审等七项业务职能紧密配合。  第四条  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工作总目标  1、通过不断探索拓展各类合作模式,引导众多资金供应方的资金投向,支持地方经济和新农村建设。  2、用本地资金覆盖本地项目,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争取适度提高资金本地覆盖率。  第二章  管理资金操作要求  第五条  管理资金筹集主要合作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保险、证券、信托、基金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六条  管理资金主要支持对象: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农村生产与流通、农村社会事业和其他有益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  第七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原则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在合作中坚持自愿合作、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在保持各自业务独立性及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利用各自在资金、资产等方面的经验与长处,加强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  第八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范围  (一)结算清算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在本外币资金结算清算领域加大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各方现有的结算清算网络、工具、手段以及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资金结算清算的效率和水平,满足新农村建设与客户需求。  (二)代理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加强代理业务的合作,并由参与方根据代理内容签订专项代理协议。参与方保证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三)管理资产合作。各方应同意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在“三农”、县域经济等领域开展管理资产业务合作,不断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项目合作。各方应同意互相推荐具有合作潜力的项目,同意在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县域经济、“三农”等领域,就资金筹集方面开展合作。  (五)信用建设合作。各方应同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将网点优势、本土化优势和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结合起来,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信贷融资环境。在“三农”、县域经济等合作领域,各方共同努力探索和配合地方政府建设有效的地方担保机制。  (六)其他合作事项。各方应同意在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投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合作及人员交流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管理资金筹集的合作机制  (一)为保障合作的顺利实施,管理资金筹集各方应不断探索和完善合作的方式和途径,加深和扩大合作的内容和领域,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牵头、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协助组织,其他各方指定专门部门参与,具体负责推动和落实管理资金各项工作,并负责日常联系。  (二)为保障及时交流,各合作方可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商讨合作有关事宜,并就合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与落实。  第三章  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不明确或发生争议的事项,由沧州市合作办、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各方应承诺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各方应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给其他各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  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金融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既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在确保开发性金融业务顺利拓展的同时,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和决策机制,推动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达到控制贷款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风险,是指合作办在开发性金融业务前移工作中面临的、可能对地方信用、银行债务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责任,从而导致地方信用受损、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贷款项目管理的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是指开发性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项目开发、信用评审、贷款评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全过程风险控制管理。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处置、反馈并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风险控制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既有的风险控制管理的模式、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合作办下设“风险管理窗口”,履行日常风险管理的职责。风险管理窗口设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的风险管理、信用建设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窗口的职责:组织信用评级、限额审查、推动信用建设,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风险决策。  (一)协助项目开发,并就产业投向、信贷政策、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独立的风险评判意见;  (二)组织协调信用评审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口业务部门指导下完成市政府、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提出限额建议意见;  (三)根据开发项目特点,提出信用建设建议,并在融资推动基础上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四)在项目开发和管理的不同阶段,及时揭示信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八条  风险控制和管理目标:  (一)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设定的目标范围之内;  (二)确保合作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当地有关部门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三)提升合作办对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建立快速而完善的风险预警、处置和报告、反馈机制。  第三章  信用评审和审议  第九条  根据本地项目开发的实际进度,合作办及时搜集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评审资料,开展信用评审工作,按照开发银行信用评审的具体要求,完成信用评审报告的编制。  第十条  合作办下设信用评级审议组。信用评级审议组由常设委员和日常办事机构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合作办。  第十一条  审议组常设委员一般由发改委、财政局、土地局、建设局、环保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担保平台、合作办等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合作办负责人担任,审议组常设委员主要负责对客户信用评审报告提出审议决策意见和结论。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审议组常设委员汇报信用评审基本情况,各常设委员独立提出决策意见及建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议事项须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审议同意后才能通过。  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以文字或录音等方式对常设委员审议会议进行记录,现场对独立委员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常设委员审议通过后,由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将客户信用评审报告、审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电子质、纸介质各一份)报合作办,由合作办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用评审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召开评级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会按现行规定执行)。评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债项评审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合作办应当逐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管理窗口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框架下,对融资平台、县域其他业务客户及其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并结合不同的风险特征设计和构造信用结构。  (二)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合作办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制定县域信贷额度授信管理办法,并制定风险管理标准、设置基本流程,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预案和处置程序。  (三)风险监控与报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结合本地业务开展情况,监控信贷的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借款主体、担保主体涉及的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决策与处置意见及结论要在信用评审报告(含年度复评报告)中体现;合作办每季度末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报送客户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对于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客户,及时报送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政府类客户:地方经济政策及发展态势、财政收支实现情况、重大人事变动、融资平台经营及财务状况、贷款使用及本息偿还、自然灾害、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事件、信用需求等;2、非政府类客户: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和资产状况、贷款或担保项目执行情况、处罚和纠纷、违约、灾害及意外事故等。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应当在核实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描述开行业务客户的重大风险事项情况,分析重大事项对贷款项目、地方信用的影响,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对合作办风险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结合起来,确保风险管理人员能够从开发银行利益出发得到激励,也使风险管理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第五章  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合作办风险管理窗口应当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管理部门的培训,使其在业务素质、风险管理理念等方面能够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前移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合作办应当配合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巡视工作,接受风险管理巡视小组对本县域进行巡回指导、检查,确保县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合作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  项目评审审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项目贷款评审工作,根据国家金融方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发银行贷款评审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将开发银行现有风险控制和评价体系运用于沧州市项目贷款评审工作中,通过准确识别风险、客观度量风险,提前防范信贷风险,为贷款审议和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规划先行。合作办要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指导县域项目的开发培育,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有效防范风险。通过规划促进项目开发,为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二)严谨审慎,防范风险。通过建立合作办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评审质量评价等标准体系,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检查,提高贷款评审质量,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章评审工作的范围  第四条评审范围。  (一)农村基础设施。煤、电、油、运、通讯、广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延伸覆盖到县的部分;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等。  (二)小城镇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完善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交通、防灾减灾系统;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基础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设施;加强城镇生态的建设、保护和综合治理等。  (三)农村生产与流通。属于农业资源开发的范畴,包括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流通等。  (四)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科教文卫、红色旅游等。  (五)中小企业贷款、社区金融等其他领域。  第五条额度控制。申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各地合作办按照总行相关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其余项目暂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现行规定评审,合作办可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推荐。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项目评审执行机构为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具体评审工作由合作办专职人员承担,评审人员应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要求评审人员具备财务、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对于按“市带县”模式实现“八项前移”的地区,市、县两级应当建立合作办,评审机构为市级合作办,评审工作范围涵盖辖内所有区县项目;对于按“直对县”模式实现“八项前移”的地区,评审机构为县级合作办,评审工作范围为本县项目。  第七条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现行评审规定对市(县)级合作办专职人员组织评审资质培训,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并取得评审资质后,可以按本办法从事评审工作。  合作办起步或试运行阶段,合作办工作人员主要是参与、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合作办评审人员要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指导,要尽快掌握贷款项目评审方法并能独立开展评审。  第四章评审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为确保评审质量和合规操作,合作办至少应组建3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岗位设置为执笔人、复核人、评审责任人,以上人员均应具有评审资质。执笔人、复核人为合作办专职评审人员,合作办主任作为评审责任人承担最终评审责任。  第十条工作职责  (一)执笔人主要工作职责  开展评审调查和评审谈判;完整分析并报告风险;提出公正贷款建议;负责评审报告及附件整理移交并对评审报告归档。执笔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人主要工作职责  参与评审调查和评审谈判;对评审报告正文及所有附件进行复核,对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复核人对评审报告的合规性负责。  (三)评审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  组织和协调评审调查和评审谈判工作;组织开展评审报告编写;负责组织向审议机构汇报及答疑。评审责任人对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章评审内容方法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沧州市合作办应根据地方政府制订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融资规划,并按照开发银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相关规定,将贷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项目储备库。根据当年发展规划和储备库项目成熟情况,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申请评审计划,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同意纳入评审计划后,合作办可按规定开展评审。未纳入储备库和取得评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内容是: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手册》、《小额贷款评审手册》和其它评审指导意见的要求对项目借款人、项目审批(规划、核准、环评、土地)落实情况、资本金落实情况、项目市场及效益、贷款担保等内容作详尽调查分析,揭示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形成评审结论,提出明确、公正的贷款建议。  评审方法可采用单个项目评审和统一评审方式。  对中小企业平台贷款应采用统一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流程是:  (一)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相关客户处根据项目成熟度,在已进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中挑选满足评审条件的项目安排评审计划。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合作办开展评审工作;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审。  (二)合作办根据项目情况组建评审工作组,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执笔人、复核人、责任人等;  (三)合作办评审工作组收集项目评审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评审谈判,执笔人完成评审报告。  (四)复核人配合评审工作开展,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和合规性审查;  (五)评审责任人配合评审工作开展,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报告签字确认;  (六)合作办评审工作组向沧州市贷款审议机构送审评审报告。  (五)合作办将通过沧州市贷款审议机构审议的评审报告向开发银行报批。  (六)合作办根据审议机构的审议结论落实贷款条件,参与合同谈判。  (七)合作办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报告档案整理归档并移交。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每年根据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对合作办评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不满足开行要求的评审人员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下一年参加培训并通过评审资质考试后方可继续从事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沧州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贷款审议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贷款审议小组工作,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贷款决策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沧州市合作办贷款审议小组(下称审议小组)是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沧州市利用开行贷款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水平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贷款项目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贷款的决策建议并将决策建议报开发银行批准。  第三条  审议小组成员及参加审议会议的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审议小组由独立委员组成,设审议小组组长1名。审议小组组长由市合作办主任担任,也可由地方主管经济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审议小组组长要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区域(或行业)经济状况,具备一定金融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对于按“市带县”模式进行“八项前移”的地市,审议小组设在市级合作办。独立委员构成一般为30人左右,除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市合作办人员外,主要从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工商、税务、行业专家、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选拔。  第六条对于按“直对县”模式进行“八项前移”的县(市),审议小组设在县级合作办。独立委员构成为20人左右,除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县合作办人员外,主要从县发改委、国资委、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工商、税务、行业专家、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选拔。  第七条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对独立委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市(县)合作办聘用。  第八条  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贷款项目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二)对贷款项目提出贷款决策建议,对路演质量进行评价;  (三)对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议。  (四)审议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审议小组全面工作及审议会议,并负责及时将会议审议的结论报开发银行审批或核准。审议小组成员根据所辖业务范围独立提出相关意见。  第九条审议小组对审批通过项目的贷款决策意见负责。  第十条贷款项目的评审责任人对向审议小组提供的评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将评审中的主要风险点、判断意见如实向审议小组反映。  第十一条合作办是审议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独立委员路演会议、审议小组审议会议的组织、会务、记录、整理编发《沧州市贷款审议小组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的落实及审议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完成后,由市(县)合作办组织独立委员进行路演审议。  “市带县”模式下,市审议小组组长按照随机性原则抽签选择独立委员,每批10人左右,每次出席路演审议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出席人数的2/3,且必须有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人员参加,以投票方式提出贷款建议。路演审议实行异地审议原则,项目所在县的独立委员应采取回避形式,不承担审议职责。  “直对县”模式下,县审议小组组长按照随机性原则抽签选择独立委员,每批10人左右,原则上每次出席路演审议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出席人数的2/3,且必须有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人员参加,以投票方式提出贷款建议。  第十三条路演会议议程  (一)点名并记录出勤情况;  (二)评审人员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独立委员提问质疑;  (四)评审人员集中回答问题;  (五)独立委员对项目提出决策建议,在《沧州市(县)贷款项目路演会议独立委员投票单》(见附件)写出相应理由(包括项目优势、缺陷、需要关注的问题、有关建议等);  (六)独立委员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独立委员应认真填写项目风险及决策建议理由,决策建议分为“同意贷款”、“复议”及“谢绝贷款”三类。  第十五条市(县)合作办对路演审议情况进行汇总,当投票“谢绝贷款”人数大于或等于20%时,路演结论为谢绝贷款;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的人数大于或等于30%时,路演结论取两类中占比高者;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人数小于30%时,路演结论为同意贷款。  第十六条对于路演审议谢绝的项目,一年内不再安排审议,评审人员负责退还资料并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复议的项目,评审人员要按照审议会议的要求,完善评审报告,落实相关条件,完成复议报告后可再提交路演审议一次。  第十七条  合作办须将每次路演审议会议的材料、会议记录归档备查。  第四章  审议会议议定事项的报批  第十八条  对于路演审议同意的项目,市或县合作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独立委员的审议意见、审议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贷委会审议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分行贷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或县合作办;分行贷委会审议复议的项目,由分行贷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或县合作办,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完成复议报告,直接提交分行贷委会审议;分行贷委会审议谢绝的项目,由分行贷委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退还市或县合作办,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此类项目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新提交。  第五章审议小组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每年对审议小组审议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做出暂停或取消评审和审议权限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议小组组长作为开行贷款项目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审议的程序、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及最终的审议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议小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贷款决策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责任人对向审议小组提供的评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当将评审中的主要风险点、判断意见如实向审议小组反映。  第二十四  审议小组负责对独立委员、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要通过考核加强对评审质量的把关,对切实不适合从事评审工作的或因评审时对风险未能进行认真分析,评审报告数据偏差很大,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开行资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有权建议取消评审人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报开发银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本制度由沧州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国家金融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沧州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备忘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是指根据市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开行向我市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动态检查、确保归还。  (一)统一管理是指开行贷款资金由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统一管理。  (二)专款专用是指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动态跟踪检查是指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适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开行报告。  (四)确保归还是指合作办应密切关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第二章  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  合作办对开行贷款发放进行统一计划和调度,并负责每笔贷款发放申请的审批。  (一)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统计下年度各项目用款需求,向合作办提交总体用款计划、开行贷款申请计划以及按逐个项目配套的资本金计划,并随附相关资料,由合作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项目用款年度计划确定后,合作办应将计划报送开行,并按《借款合同》和资本金配套计划要求,督促项目资本金及时划拨到位。  (三)借款人申请每笔开行贷款发放,应将贷款申请书提交合作办审核。对符合年度用款计划且资本金已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由合作办审批。对超出年度用款计划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可授权分管市领导审批)。对资本金未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属项目建设需要,由合作办协商开行办理。  (四)对经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贷款发放申请,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要求向开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向开行提交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贷款资金支付  第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借款人在开行设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情况和办理贷款本息归还;在开行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和开行划拨的贷款资金,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在结算经办行开设还款专户,用于归集开行贷款本息偿还资金。  (二)以上相关账户合作办应留有印鉴,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合作办的审核和背书。  第六条  借款人按照项目单位工程建设进度向合作办提交支付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填制支付凭证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送结算经办行办理支付。  第四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七条  合作办统一协调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工作。  第八条  合作办根据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每年12月底之前编制下年度还款计划(含宽限期应付利息),按贷款项目明确还款金额和资金来源,报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及时筹措还款资金。  第九条  合作办根据会议纪要及时跟踪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还款资金到位。在还本付息日前20日,合作办应检查还款专户资金情况,对专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应向未到位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书。对还款资金到位有困难的,提请领导小组协调安排,确保在还本付息日前3日还款专户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付息日之前及时向合作办提交还款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后,再由借款人填制还款凭证,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从还款专户划拨资金到借款人在开行的存款账户还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办代表市政府履行配合开行对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能。  (一)负责跟踪检查开行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参与合同谈判,了解信贷合同内容。贷款发放后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二)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各家银行的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三)负责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产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  (四)负责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变动情况跟踪了解;  (五)实地监管有关贷款项目,对监管发现的重大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资金使用、还款情况,并定期与结算经办行核对资金。  第十三条  合作办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按季逐个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开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可由合作办进一步制订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作办负责解释。  沧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  第三条  审计监督的范围: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相关项目和单位。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五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部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社会审计、纪检监察、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  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七条县审计部门应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内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县(市)政府批准和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十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内容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内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二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按季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县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县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五条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利: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  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泄露秘密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在审计部门设立开发银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33171、68307159,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邮编:100037。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311-85288216,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B座  邮编:050051。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市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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