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22〕46号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沧州市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统一分类标准,分级开展评价,强化属地责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进精准监管、重点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涉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制度,分级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评价企业名录,市、县两级分别开展评价,加强属地监管,实现企业监管全覆盖。明确标准,统一分类。按照全省统一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施四类管理,明确划分标准,科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价、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多措并举,差异监管。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予以激励或惩戒,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企业信用分级评价,将企业信用状况按照四级进行分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2022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别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评价企业名录。2022年6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开展本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同级部门间共享并向上级推送。2022年12月底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汇总有关部门运用评价结果的成效,协助省调整完善评价信息构成,进一步提高评价科学性。二、建立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企业名录(一)分级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2022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参照市级做法,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结合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严格落实法定职责,以属地监管和全面覆盖为原则,对标沧州市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分级制定本地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汇总发布本级清单,与省、市形成层级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监管清单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二)分级编制评价企业名录。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根据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强化分级管理。驻冀央企、省属国有企业以及金融、能源、电力、烟草、食盐、电信、交通、银行等垄断性行业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企业名录,驻沧企业及金融机构、市属企业、部分民营企业纳入市级评价企业名录,其他企业纳入注册地址所在县级评价企业名录。2022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参照市级做法,对标市级评价企业名录,编制完成本级评价企业名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三)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增加、删除或修改监管事项的,应于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新增、注销等情况动态更新本级评价企业名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三、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一)明确评价信息内容。参照省做法,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沧州市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基本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信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行为除外)、行政强制执行、经营异常名录、欠缴税款、非正常纳税户、欠缴水电气费、未履行信用承诺、合同违约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及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评价范围。按照省统一要求,评价信息种类动态调整,按需扩充评价信息资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二)完善信息来源渠道。2022年5月底前,市有关部门按照省级工作要求,全量汇聚我市本行业涉企信息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省信用平台,获取省提供的涉企信息,整合市有关部门共享的本行业涉企信息,并向各县(市、区)共享,补充完善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三)分级归集共享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本级评价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按照省级工作要求并结合地域特点,对接部门(单位)业务系统,提升自动化水平,实现本级信息及时、准确、全量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和异议处理机制。2022年6月底前,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置、异议处理等机制,保障在评价和结果应用中的信息安全。明确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核查、处理等要求和流程,畅通异议受理渠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四、统一评价标准体系(一)统一分类标准。落实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企业信用状况统一划分为A(守信)、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D(“黑名单”)四类。(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二)统一评价周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评价结果查询、发布机制,通过信用网站以企业自查或授权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每年更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三)明确分类内涵。按照省统一标准,企业信用状况分为四类。A类即企业1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状况良好。B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C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包括: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或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其中,吊销许可证件不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信用状况不良。D类即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状况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五、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共享(一)分级开展信用评价。2022年6月底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根据本级信用平台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名录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实现自动分类。〔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二)评价结果协同共享。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将评价结果及时共享给同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逐级上报,由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需向省级部门和各地共享全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三)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统计分析,依据本级产生和下级报送的评价结果,自动生成本辖区企业信用状况统计分析表,从地区、行业等不同维度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状况,为制定预见性、针对性提升或整改举措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四)持续提升评价精准性。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本地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成效,并逐级反馈至省,按照省统一要求调整评价信息纳入范围,提高评价精准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六、实施信用监管(一)行业内部规范,强化属地监管。各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系统内部衔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相应程度的监管措施,做到“无事不扰、有事必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二)实施差异化监管,分类施策。2022年6月底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各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结合实际,研究落实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D类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限制措施。7月起,各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省级制定的规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三)突出重点领域严管,严防安全风险。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按照现有规定依法实施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和风险防控,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企业自查自律和视频监控相结合、全流程严格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四)创新监管方式,管理服务相结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要参考信用评价结果,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对评价等级低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支持企业自律规范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五)科学综合运用评价结果,健全激励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探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评价结果,制定配套措施,为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六)建立反馈机制,统筹协调落实。2022年12月底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跟踪评价结果应用成效,实现信用承诺、抽查检查等应用结果逐级自动反馈至省级,实现评价—应用—反馈闭环管理。全市上下统筹监管信息,共享共用,科学精准据实评价和反馈,确保每项措施和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对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推动工作落实。要落实此项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好监管执法和服务责任,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实际成效。(二)严格责任落实。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市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非法泄露、篡改信息或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工作谋私等行为,依法惩处。(三)强化指导培训。市级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系统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本系统监管能力和水平。(四)大力宣传引导。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组织发掘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引导企业维护良好信用,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附件:1.沧州市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2.沧州市信用监管事项清单(2022年版)3.沧州市市级评价企业名录(2022年版)附件1沧州市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序 号类 别信息名称信息来源1企业基础信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企业变更信息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有关行业监管部门2企业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信息法院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行为除外)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未履行信用承诺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合同违约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欠缴税款税务等有关部门非正常纳税户信息税务部门欠缴水电气费信息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信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说明:沧州市信用评价信息构成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等适时动态调整。附件2 沧州市信用监管事项清单(2022年版)(共410项) 一、市发改委(共10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2行政检查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化工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4行政检查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5行政检查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6行政检查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7行政检查粮食库存检查8行政检查省级储备粮轮换专项检查9行政检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10行政检查秋粮收购专项检查二、市民宗局(共8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2行政检查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监督检查4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监督检查5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监督检查6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7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监督检查8行政检查对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三、市公安局(共13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检查2行政检查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4行政检查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检查5行政检查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6行政检查对娱乐场所、特种行业进行监督检查7行政检查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8行政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9行政检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10行政检查加强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11行政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2行政许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3行政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四、市司法局(共4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2行政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3行政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4行政检查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五、市财政局(共2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会计监督2行政检查票据监督检查六、市人社局(共9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2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4行政检查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5行政检查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6行政检查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7行政检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8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9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5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测绘项目备案登记行政检查2行政检查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3行政检查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航空摄影的行政检查4行政检查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5行政检查对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八、市生态环境局(共1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九、市住建局(共22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监管2行政检查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行政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检查4行政检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5行政检查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6行政检查对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7行政检查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8行政检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9行政检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10行政检查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11行政检查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12行政检查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13行政检查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行政监督 14行政检查对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管15行政检查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监管16行政检查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管17行政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18行政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19行政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经营能力的监管20行政检查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21行政检查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行政监督22行政检查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管十、市交通运输局(共13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2行政检查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3行政检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检查4行政检查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5行政检查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6行政检查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7行政检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8行政检查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9行政检查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10行政检查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监督检查11行政检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监督检查12行政检查对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3行政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十一、市水务局(共14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单位、个人取水行为的行政检查2行政检查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3行政检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检查4行政检查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情况的检查5行政检查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6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检查7行政检查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批准的水工程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8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9行政检查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10行政检查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11行政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12行政检查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检查13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检查14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检查十二、市农业农村局(共9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2行政检查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4行政检查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的监督检查5行政检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6行政检查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7行政检查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8行政检查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9行政检查对水产类养殖、捕捞、加工及渔业资源增殖及保护的监督检查十三、市商务局(共9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检查2行政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3行政检查拍卖企业检查4行政检查二手车交易企业检查5行政检查汽车销售企业检查6行政检查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检查7行政检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8行政检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检查9行政检查洗染业经营企业检查十四、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16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旅游经营主体的检查2行政检查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检查3行政检查对营业性演出的检查4行政检查对娱乐场所的检查5行政检查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检查6行政检查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管状况的检查7行政检查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检查8行政检查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检查9行政检查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检查10行政检查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检查11行政检查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检查12行政检查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13行政检查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检查14行政检查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15行政检查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16行政检查对艺术考级活动的检查十五、市应急管理局(共6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安全生产应急监督管理工作2行政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监督3行政检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情况4行政检查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5行政检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6行政检查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十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33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计量监督检查2行政检查标准化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4行政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5行政检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检查6行政检查棉花质量监督检查7行政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8行政检查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9行政检查登记事项检查10行政检查公示信息检查11行政检查年度报告检查12行政检查广告违法行为检查13行政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14行政检查商标违法行为检查15行政检查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16行政检查专利违法行为检查17行政检查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检查18行政检查直销违法行为检查19行政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20行政检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21行政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22行政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23行政检查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24行政检查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的监督检查25行政检查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6行政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7行政检查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28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29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30行政检查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31行政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抽验32行政检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33行政许可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十七、市体育局(共3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2行政检查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枪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十八、市统计局(共2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2行政检查对涉外调查机构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情况的检查十九、市人防办(共5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2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3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4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5行政检查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二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8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2行政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行政检查3行政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的行政检查4行政检查对典当行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5行政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检查6行政检查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7行政检查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经批准和其他变更事项是否备案的行政检查8行政检查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检查二十一、市医保局(共4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稽核2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3行政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4行政检查对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监督检查二十二、市港航管理局(共183项)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1行政检查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检查2行政检查对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等行为的行政检查3行政检查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行政检查4行政检查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5行政检查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行政检查6行政检查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7行政检查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8行政检查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行政检查9行政检查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检查10行政检查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11行政检查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12行政检查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13行政检查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14行政检查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检查15行政检查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16行政检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检查17行政检查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18行政检查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19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20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检查21行政检查对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检查22行政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23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检查24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行政检查25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26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检查27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检查28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检查29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30行政检查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