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1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1〕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不断提高服务业质量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20-30家,创造就业岗位15000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建设10-2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5000人以上;实现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年输出家庭服务人员2000人;建立88908890家庭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扶持政策 (三)财政支持。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家政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以及宣传推介等。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会举办托残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一定期限(3年)的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并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所得税加计扣除方法。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1年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小额贷款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业的,开办家庭服务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开办家庭服务业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占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达到15%)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就业、创业政策。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将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七)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凡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者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务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凡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 三、工作措施 (八)规范劳动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作用,建立服务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职业培训、进行相关统计、交流工作信息,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 (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等级标准》等文件,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各级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为满足各类用户需求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十一)发展品牌战略。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保障机制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指导。 (十三)加强基础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着力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