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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55号)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职能,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实施部门统计调查(一)依法依规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一是依法明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事项。各地各部门为满足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需要增加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修订国家部委统计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是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级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同级统计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避免重复调查。三是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各级统计局要及时受理同级有关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的限期内对部门申报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四是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各级统计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使用。(二)科学组织统计调查。一是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使用经国家统计局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二是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国家部委统计调查制度,以及经各级统计局审批同意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三是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部署、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四是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各地各部门要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三)规范公布统计数据。一是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外,应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并抄送同级统计局。二是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三是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地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要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  二、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部门统计归口管理制度,完善归口管理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组织实施好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完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数据的审核评估。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综合汇总数据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督促归口管理行业内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各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邮政、通信、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要按时提供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日常所需的业务、财务、行政记录资料。各级税务部门要按需提供分行业、分地区税收资料。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是建设沧州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局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以及其他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以常规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沧州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部门要根据沧州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要取自沧州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二是健全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沧州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要将所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向同级统计局定期反馈。沧州市统计局及时进行更新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三是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各级统计局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沧州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依法授权统计部门使用名录信息查询服务,满足沧州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实时维护和数据核实比对的需要。(三)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经下发了《关于建立沧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函〔2014〕2号),进一步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制定了工作规则和督导考核办法,这是我市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行为指南。各级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和协调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执行好联席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分行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确保服务业增加值核算统计结果真实准确。三、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依法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统计局和其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要实现共享。    (二)依法明确统计信息共享内容。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统计局要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资料。(三)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的数据和可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各级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计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规划,加强研究,强化措施,确保各项统计工作落到实处。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统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合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依法管理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行本地区、本行业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各地、各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局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统计局的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局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单位,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共同承担的,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数量满足需要的统计人员,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部门统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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