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7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6〕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县(市、区)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再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内容此次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涉及市直17个部门121项,其中,向县(市、区)下放63项,向三个开发区下放58项。(详情见附件)二、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为第一责任人,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确保放权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明确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住、管好、精确落地。放权部门与承接部门要及时动态调整部门职责和权责清单、审批事项目录等内容,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委托下放的事项,市级放权部门要做好相关委托授权的签订实施工作。(三)强化指导监督。市直放权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承接下放事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要针对下放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附件:1、市直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2、市直部门向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附件1: 市直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序号拟下放权力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法律依据原实施部门拟下放后实施部门下放方式备注1对违规、假冒清真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市民宗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行政许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河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市文广新局各县(市)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事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安监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委托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市安监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5重大危险源备案日常管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十五条市安监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大危险源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日常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市安监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九条市安监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8对鉴定机构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或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司法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9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市公安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10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市公安局任丘、、沧县、泊头、盐山、青县、黄骅、河间、东光、肃宁、孟村、南皮、吴桥相关部门直接下放海兴、献县没有配齐防火专业技术干部不能下放。新华区、运河区由支队业务部门直接受理。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其他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申请项目备案其他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市公安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1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市人社局除任丘市、沧县、运河区、新华区、外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沧县、新华区、运河区纳入市区整体协调考虑,不予下放。1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2008〕89号)1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政确认《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市科技局除任丘市外的其他县(市、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16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17对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18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19水保项目代履行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0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1河北省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监督检查行政监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第二十七条市水务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其他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第十一条、第三十条;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保〔2013〕44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冀水保〔2014〕27号);《河北省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冀水保〔2008〕60号)第二十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3水利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行政监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4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三十四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5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6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7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8水资源费征收行政征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6号)第三条市水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29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行政征收《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1996〕95号)市水务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0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及在规定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增设平交道口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1超限运输车辆和危害公路机具行驶公路审批(本县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2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3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4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5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监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7对辖区内公路工程进行安全监督行政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五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8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其他类《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九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39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其他类《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条市交通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0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1农药广告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2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活动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4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其他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绿办[2010]9号)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5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7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8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市农牧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49三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签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第三条市农牧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5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市国土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51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市国土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52取土审查行政许可《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1]8号)市国土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53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行政许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国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国土局黄骅、海兴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5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至八十三条市国土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55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其他类《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市国土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56矿泉水年检其他类《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 《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市国土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委托下放 57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其他类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市国土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5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评文件审批后超过5年未动工的重新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下放范围:1、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由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2、属市级环保部门审批行业,但环评等级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3、省级开发区内,县级环保部门享有市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权限。5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下放范围:按照新的环评审批权限,同级审批同级验收(含原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未验收的)。6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其他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2号市商务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61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市教育局各县(市)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6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城管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6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市城管局新华区、运河区相关部门直接下放 附件2: 市直部门向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序 号拟下放权力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法律依据原实施部门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市安监局渤海新区、开发区直接下放下放范围:除央属单位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其他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8号令)第四条市安监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事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安监局渤海新区、开发区 委托下放委托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市安监局渤海新区、开发区委托下放委托范围: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5重大危险源备案日常管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十五条市安监局渤海新区直接下放下放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大危险源6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市工商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部分下放下放范围:“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下放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批)、市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环保局渤海新区、开发区直接下放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除外8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市环保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9财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0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1对不缴或少缴财政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2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3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4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5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财政收入票据除外)行政处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6对违反乱收费乱罚款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7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只限于政府非税收入))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8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19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0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1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2财政票据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3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批其他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几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4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其他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5配合法制办罚没许可证年检其他类《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6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其他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第一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第一条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7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三条;《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会[2013]50号)市财政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2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的备案核准其他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附件二市地税局渤海新区、开发区直接下放 29自行招用保安备案其他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市公安局三个开发区委托下放三个开发区负责受理、审核环节,材料整理齐全后通过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报市局治安支队,由治安支队进行审批。30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市公安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31对不符合条件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市公安局三个开发区直接下放 32因私护照受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市公安局开发区、高新区出入境部门直接下放经省厅验收批准后下放33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受理行政许可《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开发区、高新区出入境部门直接下放 3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受理行政许可《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市公安局开发区、高新区出入境部门直接下放 35对违规、假冒清真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市民宗局渤海新区直接下放 36海洋使用权登记其他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市国土局渤海新区委托下放 37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市国土局三个开发区委托下放 3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市国土局三个开发区委托下放 39取土审查行政许可《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1]8号)市国土局三个开发区委托下放 4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至八十三条市国土局渤海新区、开发区委托下放 41矿产资源勘查年检其他类《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市国土局渤海新区、高新区委托下放 42矿泉水年检其他类《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 《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市国土局渤海新区、高新区委托下放 4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政确认《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市科技局渤海新区、开发区委托下放 44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市水务局渤海新区、开发区直接下放 45对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市水务局渤海新区、开发区直接下放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