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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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要求,市审改办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部门下放事项进行了落实衔接。此次,我市衔接省政府下放权力事项48项。其中,下放23项、委托25项(详见附件)。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衔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与省政府部门做好对接,组织好相关学习培训,对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要求,配合落实好省政府部门组织的委托书签订工作。二、确保下放精准落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确保下放事项精准落地,针对衔接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责任清单及权力清单事项,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附件: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表(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共48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项目类别下放方式备 注1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市发改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行政许可下放 2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海堤加固、农村小水电可研报告市发改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政府内部审批委托 3除省管权限范围内举办教育网站的审核市教育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第六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技〔2000〕5号)第八条 《河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冀教〔2000〕7号)第八条其他类行政权力下放 4除省管权限范围内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审核市教育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3号)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教高三字〔1987〕002号)第七条其他类行政权力下放 5实施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认定市科技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行政确认委托 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市民宗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委托 7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条行政许可委托 8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委托 9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市民政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行政许可委托 10省级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行政许可下放 11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行政许可下放 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下放 13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市人社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许可下放 14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市人社局《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第五条 行政确认下放 15不跨区域的500千伏输变电项目环评审批、移动通信发射基站环评审批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行政许可下放 16除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中列明的九大类30小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行政许可下放 17除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外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市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第四条行政许可下放 18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市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6〕40号)行政许可下放 19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委托 20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市城管局《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下放 21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的且非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不涉及市际(含定州、辛集市)边界问题、水资源矛盾的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市水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行政许可下放 2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委托 23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行政许可下放 24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市林业局《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委托 2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市林业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9项行政许可委托 26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林业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行政许可委托 27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林业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行政许可委托 28外国人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批准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7项行政许可委托 29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市商务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第八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6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4项—第36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第47项行政许可委托 30国家规定可以下放的加工贸易审批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委托 31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市文广新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九条行政许可委托 325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不含增加床位)市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下放 33县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市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许可下放 34县级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市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下放 35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调剂(跨市、县)审批市食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委托 36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生产、储存危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十二条行政许可下放 37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十二条行政许可下放 38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行政许可下放 39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行政许可下放 40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行政许可委托 41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市文广新局(文物局)《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委托 4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市文广新局(文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行政许可委托 43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和直播类节目审批市文广新局(文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9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行政许可委托 44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市国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委托 45国家等级GNSS点迁建审批以外的,其他测量控制点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批市国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委托 46展示、登载本行政区域地图(不公开出版,不含图册)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展会宣传品、户外广告牌(条幅)、报纸期刊等附加的国家版图图形示意图的受理审核市国土局《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委托 47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提供内容除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外,经省地理信息局授权,可提供各等级控制点成果)市国土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行政许可下放 48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市发改委(物价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十七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行政许可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