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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4号)精神,按照《沧州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沧政字〔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落实市级与各县(市、区)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以全市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市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市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市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各县(市、区)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各县(市、区)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各县(市、区)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市性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各县(市、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市、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白洋淀等重点流域、跨县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我市外交外事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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