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7〕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实 施 细 则 一、总则(一)为规范我市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工作,细化操作程序,更好服务搬迁企业,根据《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二)列入省、市退城搬迁方案名单的主城区工业企业及市级退城搬迁入园新增列名单的工业企业适用本细则。(三)市级退城搬迁入园新增列对象仅针对市主城区(含新华区、运河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内工业企业。二、组织机构及分工(四)建立由市工信局牵头,发改、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参与的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联席会议制度,市工信局负责联席会议召集联系,日常事务协调推进以及市政府研究调度相关重大问题的组织工作。(五)各成员单位根据《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推进政策,指导、协助和落实全市退城搬迁工作实施。(六)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当地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具体工作。三、市级退城搬迁入园新增列名单的产生(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入园改造名单:1.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2.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3.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4.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5.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搬迁的。6.其他需要退城搬迁的。(八)增列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具备市级增列条件的拟搬迁企业向计划迁入地政府(管委会)提出迁入申请。2.计划迁入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安全、环保等因素研究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批复意见。3.经计划迁入地政府(管委会)批复准予迁入的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出迁出申请。4.迁出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并研究同意后,向市工信局提交增列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迁出地、迁入地批复意见等)。此过程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独立申请。5.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联席会议研究增列申请,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市政府批准。6.经市政府批准退城搬迁入园的企业,由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将其正式列入市级退城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四、相关政策措施(九)土地及房产收回补偿政策。企业退城搬迁后腾出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建设新的项目;按照城市规划需调整土地用途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政府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的补偿和奖励包括:1.土地及房产收回补偿。由所在地政府作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由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补偿按原土地用途的评估权益价值确定,房屋补偿按评估的市场价值确定。2.搬迁补偿。因征收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物资、设备等搬迁费用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3.停产停业损失。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职工数量,并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4.搬迁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的奖励。(十)财税政策。1.凡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2.凡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均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退城搬迁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凡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退城搬迁企业新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十一)职工救助政策。1.退城搬迁企业失业职工可享受免费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培训后推荐工作岗位。2.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城进园企业失业职工可安置公益性岗位或申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3.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退城进园企业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补贴。4.自主创业的退城进园企业失业职工可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推荐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政府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等。5.由沧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或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裁员率不超过4.5%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6.符合条件的退城进园企业可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财政按比例承担见习岗位员工基本生活补助。7.符合条件的退城进园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截止2017年底)(十二)搬迁落地相关政策。1.市级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根据全市城镇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总体进展,向相关县(市、区)倾斜。2.退城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列为市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3.协调引导退城迁入的开发区通过整合、流转、置换和储备,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十三)资金支持政策。1.市财政设立“企业退城搬迁奖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搬迁企业建设新厂。2.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符合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十四)融资政策。市级金融部门协调各类金融机构与退城进园城镇工业企业开展对接,根据城镇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项目特点,提供和完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企业退城搬迁和城区腾退区基础设施建设。(十五)环保政策。各类能耗和环境容量指标增量优先用于支持城镇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十六)其他政策措施。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退城搬迁企业,优先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培育推荐为名优产品等质量奖项。五、管理监督(十七)市政府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和市审计局对用于企业退城搬迁的专项资金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其他政策的实施,由实施主体单位纪检部门会同市审计局共同监督。(十八)列入省、市退城搬迁方案名单及市级退城搬迁增列名单的工业企业,未按计划启动或完成搬迁工作的,经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终止或收回所有政策及资金支持。六、其他(十九)退城搬迁企业的搬迁费、停产停业费、搬迁奖励金额的确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自行编制当地退城搬迁工业企业名单,相关政策可参照《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和本细则制定执行。(二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