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和《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21〕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和《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和《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沧州市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 为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开展扩建、改建、单纯购置设备等“零增地”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承诺制”。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有关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企业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在办理相关部门承诺验收手续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具体办理流程参照《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二、推进开展“技改贷”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交流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工信部门定期向金融部门推送优质技改企业名单,健全技术改造项目综合金融服务合作机制,引导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零增地”技术改造创新金融产品。尤其是对重点支持的“零增地”技术改造企业,开辟“技改贷”审批绿色通道,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积极为优质技改项目提供授信额度支持。〔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三、大力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数字化设备。鼓励企业在原有设备上增加机器人替代换岗,鼓励企业购置科技含量高技术水平先进的数字化、智能化设备,鼓励企业引进智能制造生产流水线。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项目已经完成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采购,且采购设备累计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各县(市、区)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四、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河北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21-2022)》、设备累计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项目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照对县(市、区)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0%,由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总投资额,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五、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形成有效投资。对技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零增地”技术改造备案入库项目且当年形成有效投资入统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技改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500万元,视各县(市、区)奖励情况对县(市、区)政府予以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六、鼓励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对厂房闲置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充分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扩能改造,促使经营困难的企业恢复生产,且设备投资累计超过500万以上,各县(市、区)按其设备累计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七、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精准对接。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方案,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结亲戚”,借助科研院所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增加技改投资,加快转型升级。〔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八、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进的人才按照《“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沧字〔2020〕24号)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措施》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当年获省技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享受《措施》第三条及第六条政策支持。 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和市委主要领导“要关注现有企业的改造升级和规模扩张,无中生有抓增量,有中生新提存量”的批示要求,加快我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充分借鉴浙江、湖北、山东等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是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指不涉及新增土地及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设备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于“标准地”出让项目,“零增地”技改实施后仍应达到“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一)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审批目录清单是针对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的审批目录清单,并对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抗震设防要求、军事航空、消防和环保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企业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在办理相关部门承诺验收手续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由所涉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二)实行承诺验收制。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的制度。发改、审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气象等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沧州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准入标准和承诺备案格式文本,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企业办理项目申请手续时将准入标准和承诺格式文本提供给企业。二、“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办理步骤“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办理步骤分为:备案、备案审查、承诺申请、承诺审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六个环节。(一)备案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河北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报“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后,提交当地备案部门备案。(1)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2)项目不属于《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规定的项目;(3)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备案审查企业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增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当地备案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他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即收即办。(三)承诺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向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四)承诺审查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现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他办理途径等事项。(五)项目建设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符合城市规划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发改、审批、工信、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气象等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六)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向发改、审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气象等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地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全面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提高工业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主要验收事项如下:住建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10%(以涉及技术改造的同类使用性质原有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下,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规划事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安全生产事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应急(地震)事项:办理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备案抽查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验收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开展验收。气象防雷事项:需要进行特殊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需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对涉及审批事项的验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联合验收原则上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门牵头组织联合验收,验收牵头部门自收到“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总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审批方式改革尽快落实到位。(二)加强监管服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要加强项目服务,对企业填报承诺书、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推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解读:政策图解|《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沧州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