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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3]64号),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小康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增加教育投入 (一)切实增加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把农村义务教育切实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切实增加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县级政府要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沧政通[2002]14号)落实承担的11项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金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逐县核定并加大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积极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村民自治组织要继续积极发挥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市、县财政新增教育事业发展经费70%以上要用于农村教育。市、县财政年终预算超收部分,按照国家要求弥补支出缺口后,要按照年初用于教育的比例,足额安排用于农村教育。市、县在上级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公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省现行工资标准的规定,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按照省的要求,市级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合理安排本级支出,管好用好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各县(市、区)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市政府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从2004年开始,县级政府必须按照省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用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县级财力确有困难的,年初可向市、省提出补助申请,市、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解决。从2004年开始,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予以公布。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各级政府和部门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或挪作他用。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向教育乱摊派和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经费等行为,追究决策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 (四)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3]100号),从2004年起,县级财政每年都要根据辖区内校舍建筑面积总数,按照2%的危房发生率和当地校舍建设成本(400元—800元/m2),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初预算,经同级人大会议批准后执行,确保到2007年基本消除中小学现存危房。偿还“普九”欠债的责任要由举办学校的县、乡人民政府承担,各县(市、区)要认真清理核实“普九”欠债情况,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严禁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究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巩固“两基”成果,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五)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和质量。强化农村中小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义务教育阶段不办重点校(班),实现农村中小学均衡发展。大力改善农村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乡镇初中的办学条件,改善校舍和场地设施,推进教学设施上档升类。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完善和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努力降低农村中小学辍学率。到2010年,全市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加强特教学校和特教班建设,2004年,青县、河间、南皮创建特教中心,2007年前,所有县(市、区)都要建成特教中心,使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实行小学学区一体化管理,开足开全课程,实行教师巡回授课制,对农村中小学实行年级教育质量抽测评价制度。推进课程改革,2004年全市中小学起始年级全部实行新课改。充分发挥市、县、校三级教育科研网络作用,实施科研兴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七)加快高中段教育发展步伐。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通过扩建、迁建、新建,调整县域高中学校布局。各县(市)一中必须建成省级示范高中,有条件的争创国家级示范高中,同时,建设一批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标准化普通高中,努力使每个县(市)都有一所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所或几所标准化普通高中。积极发展职业高中和综合高中,大力发展民办高中。到2007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到201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5%。 (八)积极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坚持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动员、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办园的基本方针。在继续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努力缩小幼儿教育工作的城乡差别。2004年,任丘、黄骅、沧县、新华区、运河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九)强化小城镇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中小学建设纳入本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切实增加对小城镇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逐步解决好小城镇中小学班容量过大、学生入学难的问题,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时要适当向城镇集中。城镇综合开发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并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担负起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重任,各级教育、公安、发展规划、财政、编制、劳动保障和社区派出机构各负其责,统筹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十一)广泛开展教育对口支援活动。市、县各个部门、行业要积极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城市(含县城)学校要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在管理、资金、设备、人才、智力等方面对贫困地区学校给予支援。 三、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深化农村教育改革 (十二)强化“农科教结合”。建立农科教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县(市、区)长任组长,教育、农业、科技、经贸、劳动、人事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业、劳动、经贸、人事部门制定规划,科技部门提供项目,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投入,职成教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培训。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三)深化“三教统筹”。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目标、教育资源和经费投入,提高办学效益和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到2007年,60%的县(市、区)建立起县、乡、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办学网络。农村中小学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农民培训和教育的任务,与成人学校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农村中小学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实现国家规定基本教学要求的同时,因地制宜地设置地方课程。县职教中心等农村职业学校要坚持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并重的原则,努力办成多功能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心。成人学校要以开展技术培训和传播精神文明为重点,着重抓好实用技术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致富带头人和示范户培训、乡村企业的职工培训、农村基层管理人员与农村党员的培训。 (十四)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思路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落实县(市)长兼任职教中心校长的领导体制,统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经费投入上予以保证;在继续加强公办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推行联合办学,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行“定单”培养,强化学校与企业的联合,努力做到招生与就业的对口衔接;建立和完善双学籍制度,办好综合高中,构建普教、职教的“立交桥”,为学生的发展提供选择空间。 (十五)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切实加强县、乡、村三级成人学校建设。每县(市、区)要建设2—3个示范性乡镇成人学校,有条件的乡镇单独设立成人学校。到2010年,乡(镇)成人学校办学面达到100%,村成人学校办学面达到95%,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年培训量达到15万人次。 (十六)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统筹规划,优先予以安排。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土地及其他教育资源,作为农村学校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的场所。到2005年,各县(市、区)要建立2-3个符合市级标准的农村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全市要按省级标准重点建设2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学农、学工、学军、劳动技能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劳动实践教育场所。现有各级各类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要继续为职业、成人学校的实习、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七)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助学专项资金,用好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逐步创造条件,到2007年实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县、乡政府要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 (十八)鼓励和倡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海外人士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继续办好“宏志班”、“双特班”和“扶志班”,通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等公益活动项目,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校长和教师队伍素质 (十九)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市、县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及时清退临时代课教师,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回到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 (二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逐步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层次。从2005年开始,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2007年开始,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新补充的教师还要达到省定教育专业化标准;今后新补充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要占有一定比例,省示范高中要进一步加大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者的培训、培养和引进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 (二十一)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推行全员聘用制,严格聘任程序。按照省的要求,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搞好人事代理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十二)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进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中小学校长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应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可以连任。坚持中小学校长“不培训、不上岗”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努力培养一批专家型校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履职考核,要将接受培训和思想业务提高情况作为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县(市)要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县城集中筹建教师公寓,对在农村或边远地区任教的中小学教师提供优惠住房。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县城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在乡村中小学及幼儿园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市和县镇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定期交流制度。落实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聘任比例。 (二十四)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等级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职、聘任的重要依据。建立“研训一体化”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到2007年,农村小学具有专科学历的教师达到50%以上,初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要达到40%以上,高中阶段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到2010年,农村小学具有专科学历的教师达到80%以上,初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要达到60%以上,高中阶段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市、县要设立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将中小学教师和校长每人每年30元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基地建设,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托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立覆盖县(市、区)中小学的远程教师教育体系,利用高等师范院校和城市教育资源,开展教师培训。在“普九”复查中强化对教师研训一体化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 六、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二十五)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市、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07年,全市每所农村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要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并通过卫星数据接收站或互联网与河北远程教育网联网;每所农村小学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和一个卫星数据接收站,并与河北远程教育网联网;每个农村小学教学点要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二十六)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积极为“三农”服务。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教师继续教育、加强学校管理相结合;与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河北远程教育系统,开放学校远程教育平台,切实将农村学校办成当地的文化科技中心、信息传播中心、卫生知识普及中心和党员教育中心。 (二十七)加快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加强专业化网络管理队伍建设。按照以省为主,市、县为辅的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开发体系,有计划地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适应不同地方,不同教师需求的、多层次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根据农村教育需要,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制度。力争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普通学校教育教学、农村职成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教育和党员干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适应我市农村实际需要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中心。以建设专业化网管队伍为目标,建立中小学网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制度。各级教育技术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和学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络长效运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全市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八)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办好农村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农村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实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长、县长、乡(镇)长是本地农村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 (二十九)建立健全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积极推进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提供应有的资金支持。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推进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宣传。农业、科技、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对贡献突出的优秀农村教师、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三十)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为重点,督教、督学相结合,把常规性督导和专题性督导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建立和实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以落实“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促进“两基”巩固提高为重点,将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围,每年评估一次,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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