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沧政发〔20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保险业更好服务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4]65号),推动我市现代保险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任务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服务高效,与沧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成为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力争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6%,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予以积极引导发展。二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管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三)发挥商业保险对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大力发展与社会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意外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意外险、工伤补充保险等商业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和补充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建立保险机构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医疗改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四)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职业年金制度的咨询服务和管理。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推进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五)加强以特殊群体保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政策引导,积极推进老年人意外险、计生家庭和失独家庭意外险、特殊困难群体意外险、残疾人意外险、医务人员意外险等保障计划。引导学生、幼儿家长积极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完善校园安全风险管理。健全执法人员风险保障,积极推进政法干警和执法人员意外险。引入保险机制,完善针对孤幼儿、低保户、优抚对象、失独家庭、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障方案。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公共领域人身伤亡事故多发、易发场所和群体开展专项保险服务。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六)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社会救助和火灾公众责任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引导学校、幼儿园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学生平安险。鼓励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探索在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等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和领域。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解决安全问题,健全隐患排查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在进一步发展机动车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等传统业务的同时,开展治安保险、天然气管道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借助保险服务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力度,帮助居民查找风险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八)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等,防范减少灾害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探索开展以商业保险为平台的巨灾保险业务,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有效应对地震、旱灾、火灾等灾害。推动物流保险、电子商务信用保险发展。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九)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已开展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险责任,不断提高保障程度。积极推进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指数保险,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鼓励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支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 (十)努力扩大扶贫农村小额保险覆盖面。强化组织领导,不断扩大面向农村中低收入人群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出台农村小额保险的扶持政策和举措,丰富和完善“精准扶贫”的保险手段,创建保险“先进村”、“先进乡镇”。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实现意外、医疗、大病、护理保障全覆盖。 (十一)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推动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农村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十二)加强“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积极服务“三农”建设。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十三)加大保险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我市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探索科技企业联合投保模式,全方位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融资融智。鼓励发展小微企业借款人意外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推进促进银行保险合作,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十四)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经济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积极吸引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等方式,为我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整合资源,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十五)加强保险与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事业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发展与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事业等相关的保险服务,努力实现文化体育活动、旅游活动意外险的全面覆盖。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易发生群体性伤害场所提供保险服务,降低突发事件对受害人群造成的伤害。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品和设备。积极发展境外投资保险,航运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六、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十七)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服务。支持保险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及有关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和业务创新。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个人消费借款人意外险、信贷保证保险,推动我市消费结构升级。(十八)吸引保险公司总部在我市设立后台服务中心。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吸引保险公司总部在我市设立保险数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电销网销中心、培训中心、后援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促进会计、审计、税务、法律、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保险业服务链,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十九)强化保险中介市场建设。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引导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治理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优化保险、银行合作模式。发挥保险社团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培训、宣传教育、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七、加强保险工作组织领导(二十)建立沧州市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方案、规划,安排部署全市保险工作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全市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二十一)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日报社、广播电视台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节目或专栏,定期宣传保险核心价值理念、意义和功用,推动保险意识深入人民群众。开展保险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及灾害救助知识。八、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二十二)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要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出发,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健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保险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服务质量评价、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十三)优化保险业法治环境。完善保险业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事故处理信息共享平台,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保险诉讼案件,提高保险诉讼案件审理效率。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设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二十四)优化保险业行政服务环境。建立保险业与工商、交通部门的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竞争行为;完善保险与卫生部门联络机制,建立保险和医院信息查询平台。促进商业保险与税务、公安交管部门有效衔接,发挥保险大数据在城市交通管理、税收征缴中的作用。相关部门在实施涉及保险业的执法检查时,要加强与市金融办、监管部门的沟通,坚持依法行政。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二十五)用足用好财政保费补贴和税收政策。规范配套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切实减轻保险机构和保险营销人员的税收负担;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为投保农户承担部分保费,减轻农民负担。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本地区、本单位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纳入发展总体规划,主动利用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使之成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根据本实施意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落实进度安排表》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对照任务分工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序号具体工作责任单位时间进度1加大政府委托保险主体经办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养老、大病保险的力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2加强以特殊群体保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3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人身伤亡事故多发、易发群体开展专项保险服务。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4积极推广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资兴办养老、康复和托养机构。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5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经办业务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业务,开发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试点。鼓励保险企业参与医疗改制,投资入股医院建设。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6开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火灾公众强制责任险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7引导学校、幼儿园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学生平安险。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8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鼓励开展以商业保险为平台的巨灾保险业务。推动物流保险、电子商务信用保险发展。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9推动针对养奶牛、养猪的经营主体开展养殖保险业务。积极推进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指数保险。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10扩大对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植保险的覆盖面。提升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范围和力度,适当降低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 11努力扩大扶贫农村小额保险覆盖面,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市扶贫办、市农工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保险协会 持续推进12积极开展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13积极引进保险资金。大力引进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等形式投资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14加大保险对科技创新和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15引导小微企业办理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融资能力。市工信局、市人行、沧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保险协会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