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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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综合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一)明确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内涵。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国资、工信、商务、公安、国土、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港航、邮政)、旅游、民政、水务、农牧、林业、教育、科技、文广新、体育、卫计、环保、粮食、食药监、供销、工商、质监、检验检疫、海事、气象等部门。(二)规划布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根据本地事故预防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三)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行政执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15〕10号)明确的职责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掌握现状及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企业与考核政府及部门相结合,全过程监督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六)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并会同监察部门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等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行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二、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上升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二)实行工作计划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市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并如实记录检查时间、范围、结果等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检查时间,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实行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定期分析,依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政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决策提供依据。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工信、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质监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其他部门每半年报送1次。(四)实行综合监管督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工信、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质监等重点部门的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1次,对其他部门的督导检查根据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安排。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某一区域、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督查要予以配合,按照督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安全监管部门。(五)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季节特点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需要,对安全生产重大、难点和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年初制定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提出检查工作需求,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参加部门及人员、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重点内容等,并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联合执法检查。对联合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分别由各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六)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的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督办通知书。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暂时停产和局部停产等强制措施,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时限、负责领导、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反馈。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经报告、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办,依法处理,并将挂牌跟踪督办情况定期反馈。(七)实行函告和约谈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增幅较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虽经挂牌督办但逾期未整改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致函,建议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对发生重特大事故、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立即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安全警示,督促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八)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以《安全生产月报》的形式,每月月初通报1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九)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单位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每半年对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十)实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联合督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联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对上一年度查处的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范围包括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责任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责任追究是否落实到位等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给予问责处理。三、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措施(一)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进行审批或者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督促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坚持“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销号的闭环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督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整改结果要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建立充实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落实专家查隐患专项资金,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的工作机制,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和本地本区域特色主导产业的专家查隐患的频次不少于4次,对其它行业领域不少于2次。(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停止作业、查封、扣押、通知断电等强制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及时受理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报告或举报,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监管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和突出问题,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公安、住建、质监、工信、城管、发改等部门,做好道路客运安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施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民用爆炸物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城镇燃气、油气输送管道等领域的专项整治,严防事故发生。(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深入开展承诺制建设,督促企事业单位公开承诺事项,抓好内部层层承诺,兑现安全承诺,不断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专门工作推进机构,按照“一级抓巩固、二级抓提升、三级抓整改、未达标抓创建”的思路,持续抓深化、抓运行、抓提升;将标准化创建与行政许可、监察执法、诚信管理、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工作结合起来,落实激励约束措施,提高企业达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调度,将规模以上企业达标率、全部企业达标率、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重要依据,对日常工作进度进行月统计、季通报。(六)构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失信企业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曝光,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及有关金融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失信发布等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逐步构建起高效有序、制约有力的诚信管理体系。(七)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淘汰工艺、设备目录之外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淘汰工艺、设备目录并发布。加强监督检查,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督促有关部门大力推广新型模板和脚手架等建筑业应用新技术、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管、运输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技术。(八)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依法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九)深入推进县域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分类实施、分步推进、逐项落实、全面规范”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及各部门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责任体系和企业“五落实五到位”为核心,全面开展县域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机构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增强保障能力,不断夯实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实现各层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由县(市、区)到乡镇(街道)到村(居)网格单元的逐级管理模式,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各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形成“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责任到人、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健全市、县、乡、企四级信息网络,做到行政审批、执法监察、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诚信管理、标准化、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事故统计分析等工作信息互通共享,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及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促进安全监管工作的革命性提升。四、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努力构建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队伍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不断提升监管素质,提高综合监管工作效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任务重的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指定专门监管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三)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工作计划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治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