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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参照2008年全省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分为三类地区,即困难地区、一般地区和较好地区,分别确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8年第四季度和2009年标准附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同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其中,城镇低保补助差额不低于130元/月/人,农村低保对象补助差额不低于40元/月/人,各县(市、区)要足额落实好城乡低保配套资金。二、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2008年开始,全国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县(市、区)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带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增加基金收入,以满足养老金调标需要,为提高养老金标准提供资金保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年调整我市养老保险发放标准,使我市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保持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水准。三、适时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全省失业人员标准调整情况,根据我市物价指数、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水平,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待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四、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2008年省级已通过专项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财政困难县要从省级下拨的以上两项转移支付资金中严格按照省规定标准落实对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财力较好的县(市、区)除了从省给予的以上两项转移支付中落实保障资金外,还要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五保供养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各县(市、区)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最低保障水平不得低于1300元。要大力推进五保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2008年底全市集中供养率要不低于40%,2009年底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同时,落实好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敬老院实行县建县管。五、认真落实优抚政策,确保优抚对象生活逐步提高。全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共计32013名,其中残疾军人6817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343名,在乡复员军人10737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727名,参战退役人员4867名,涉核退役人员1522名。近几年来,中央和省连续出台优抚政策法规,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年下拨优抚资金6500余万元,省、市、县三级按比例配套,省财政配套353万元,市财政配套367万元,县级财政配套约600万元,均已经足额落实到位。根据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按照一至十个等级,每人每年最高为18900元,最低为180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城镇的分别为每人每月510元、460元、435元,在农村的为每人每月300元、285元、275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分别为每人每月295元、250元、2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120元;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为每人每月100元。目前,民政部、财政部已经下发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一直是优抚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市每年需要优抚对象医疗资金约2000万元,中央和省下拨1056万元,县级财政虽然配套了一部分,但是数额有限,仍然满足不了优抚对象就医的实际需求。各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沧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工作力度,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大病大额医疗救助。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抚对象医疗配套资金,各县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应该安排的配套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使优抚对象医疗难在全市得到基本解决,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六、建立社保对象保障水平定期调整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确保我市社保对象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平均水平相协调。七、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支出责任。根据市以下政府公共经济责权的纵向配置,考虑社会保障的层次性、效益外溢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县两级政府社保资金分担比例,明晰和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各地要按照本级政府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各类社保资金预算。进一步规范社保资金分配办法,建立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和县级社保资金预算安排的挂钩机制。强化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申报审批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社保对象待遇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八、加强对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将社保对象保障水平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城乡低保、养老、失业、五保供养和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水平的具体考核指标,建立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并由上述部门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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