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办字〔201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为保证《办法》全面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对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严格落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和责任(一)预警信息发布及管理机构衡水市预警信息发布及管理工作由预警信息发布管理中心、发布部门,发布中心和发布窗口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中心设在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由市、县(市、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本行业及领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工作。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市级预警信息。各县(市)发布中心设在各县(市)气象局,桃城区发布中心设在区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市预警信息发布窗口由市政府门户网站,衡水广播电视台,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衡水有限公司、中国移动衡水分公司、中国联通衡水分公司、中国电信衡水分公司、衡水日报社、有关市内电子显示屏产权单位组成,负责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外呼、报纸、电子显示屏等媒体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预警信息发布窗口由各县(市、区)确定。(二)预警信息的内容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确认和制作,并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操作。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三)预警信息的审核和传递可以直接发布的一般性预警信息,经发布部门或单位领导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传真(电子版发邮件)至本级发布中心,同时报同级预警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发布部门或单位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再送交市发布中心。(四)预警信息的发布市、县(市、区)两级发布部门在预警信息审核通过后,通过登录本级预警发布系统,录入要发布的预警信息,之后提交到本级发布中心,由发布中心向发布窗口、有关部门发布。各发布窗口、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核对传真号码、与联络人电话沟通等方式对预警信息来源进行核实。各有关部门预警信息核实后应立即向管理的行业或领域、企业传递。达到Ⅱ级以上预警级别,发布窗口向衡水军分区通报预警信息,衡水军分区接到预警信息并核实后,应立即向驻衡部队和武警部队传递。网站、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通信运营商等发布窗口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核实完毕并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报纸等其他窗口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较长的预警信息并核实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刊登。各发布窗口除按《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传播预警信息外,电视台应在电视画面右上角、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主页右上角悬挂该气象预警信号的标识,直至预警结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灾害时,应同时悬挂多个预警信号标识直至该预警信号解除,预警信号版式由发布部门统一设计下发。发布窗口、无发布权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原文传播预警信息,不得更改预警信息、传播虚假信息。各发布窗口部门要指定一名专业人员与发布中心保持联络,要保证预警信息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需求对设备、平台进行更新或升级,定期开展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公众满意度的调查,不断改善预警信息的发布效果。三、切实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上下畅通。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横向沟通配合,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可能影响多个领域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市政府应急办将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不重视、不落实,贯彻执行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单位(附件2涉及部门)请将本单位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联系人及手机号码,预警发布审批授权人签名及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气象局)联系电话:0318-2123416传真0318-2123416 邮箱:hszyt-123@163.com 附件:1、预警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图2、预警信息审核发布系统通信联络表3、衡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4、衡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5、衡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 2014年11月24日附件1:预警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图事件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监测、预测、预报或接到报告)信息确认(专家会商)预警信息制作部门审核是否可直接发布N应急办审核市政府审批发布中心发布窗口衡水军分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社会公众驻衡武警、部队Y 附件2:预警信息审核发布系统通信联络表类别单位联系人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传真指挥中心市应急办 发布中心市气象局 发布部门市农牧局 市林业局 市地方海事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地震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 市疾控中心 市公安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发布窗口市文广新局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衡水有限公司 衡水日报社 中国移动衡水分公司 中国联通衡水分公司 中国电信衡水分公司 附件3:衡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时间 XX年xx月xx日预警周期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级别Ⅰ级(红色)/ Ⅱ级(橙色)Ⅲ级(黄色)/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传播方式电视/报刊/网络/电子显示屏/报纸/短信/电台等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部门领导意见(签字) 政府应急办意见 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衡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时间 XX年xx月xx日预警周期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级别Ⅰ级(红色)/ Ⅱ级(橙色)Ⅲ级(黄色)/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传播方式电视/报刊/网络/电子显示屏/报纸/短信/电台等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部门领导意见(签字) 政府应急办意见 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衡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xx(单位):市(或xx县或xx区)人民政府批准你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社会发布xx级及以上关于xx预警信息的权限,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重斯调整为止。 市(或xx县或xx区)人民政府(盖章)年 月 日 备注:该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