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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2006〕16号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强化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有效控制室内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公众利益,配合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市政府决定,就加强建设项目室内空气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结合衡水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气、放射性、二氧化碳、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苯系物。二、结合我市建设项目室内环境污染的实际状况,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环保部门要强化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有关内容的管理。主要范围暂定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体育馆、健身馆、网吧、歌舞厅、影剧院、商务写字楼、住宅小区及其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三、建设项目验收时要将室内空气环境质量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同时”验收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环境质量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于不能出具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或监测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责令限期整改。四、对已建成的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换发排污许可证时都要进行室内环境质量的监测。对于不能出具以上监测报告或监测不达标的单位,不予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五、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及相关网站定期公布全市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对达标单位颁发室内环境达标(绿色)证书。六、市直各相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总体验收。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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