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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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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衡人社字【2011】6号 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根据《衡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衡劳社【2009】45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范围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不含各类学生)。二、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意外伤害保险费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保险期限为一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其中城镇职工保险费由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1元,个人账户缴纳1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城镇居民保险费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缴费时间:2011年3月底将参保人员信息和保费上交市医保中心。三、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100元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追加保险金10000元。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被保险人持医保证、IC卡及身份证办理住院、出院手续。被保险人因违法、殴斗、自杀、醉酒、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当年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迟不得晚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待遇,不再予以报销。从2011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不再承担由于意外伤害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四、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局要求,做好意外伤害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单独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区要及时终止,此项保险由市局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便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打下基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主题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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