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7〕106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加强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群众需求和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为原则,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可及的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本级本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目录。目录中的事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服务创业创新需求的事项,主要涉及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主要涉及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公共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审批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衡市机编办〔2017〕5号)文件的要求组建公共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局要制定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强化对市、县(市、区)公共服务中心的考核指导。全力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加大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的建设力度,实行一体化管理,完善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实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补助。(二)公开规范入驻公共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要对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在以上单位已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基础上,统一制定市县两级入驻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7号)要求和“两集中,两到位”的原则,将入驻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向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各部门要对入驻的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制定详细的审查细则。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三)全面开展公共服务流程再造和材料精减各级公共服务中心要探索将公共服务事项分设的办事窗口,按群众办事需求整合为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避免群众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各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大限度精简,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上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只提供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探索实行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的办法,并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四)加快推进更多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原有公共服务业务系统,推动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全面推广“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和加快“衡水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建设,深化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应用,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推动更多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理,大幅提高网上办事比例。(五)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推动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证件数据、相关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实现群众办事“一号”申请。同时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数据信息相互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发生。(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转变服务理念,从群众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建立健全服务规则和规范,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加大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探索运用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办事群众可以现场或在线评价。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公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公共服务工作的措施,制定出完成时限和推进步骤,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编委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二)突出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交流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完善公共服务管理、考评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力度。(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建设公共服务中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做为重点督查任务,同时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作进程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附件: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规范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规范一、建设标准(一)规范名称。市、县(市、区)公共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共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的便民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标识式样、字体、风格等按市统一规定设置,所有名称要求固定在主体建筑正面显著位置,主体建筑正门上方正中处应悬挂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要求的徽标。(二)规划设置。市、县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全力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加大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的建设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三)完善设施。以本行政区人口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满足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确定公共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具体要求是,县(区)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公共服务中心大厅内应合理布局,做到窗口工作台面样式整齐划一,设有供办事群众等候休息的区域和设施,提供饮水、文印、查询、电传、卫生间及停车等服务。(四)窗口形象。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及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上岗时,除有法定职业制服的,按行业着装规定执行外,其他工作人员要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统一样式的胸牌或工作牌。工作牌应配有工作人员2寸免冠彩色照片,并标明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职务等。二、规范事项(一)梳理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要对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在以上单位已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基础上,统一制定市县两级入驻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部门要对入驻的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制定详细的审查细则。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二)压缩办事时间。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缩短服务时间,明确各类公共服务类事项的办理时限。可以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实行管理的事项,不设前置条件。(三)制定服务标准。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规定,逐项制定本部门正在实施的服务事项的要件标准,按要件实行标准化服务。要件标准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送同级审改办备案,要件标准将作为处理投诉的依据。提出的服务条件及所需资料应当依据充分、表述清晰、明确,不得出现“等”、“其他”字样,确保不因人、因时、因地不同而造成办事结果不同。三、集中进驻对部门内部职能进行调整、归并,成建制地进驻服务中心,确保在服务中心办得成事。公共服务类事项进驻率原则上不低于90%。经同意可不进入公共服务中心大厅设置办事窗口的部门,应设置相应的集中办事场所,以“×××公共服务中心××分厅”的名义开展工作,接受公共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所有事项必须在分厅窗口办理。因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原因不宜在公开场所办理的事项,应逐级汇总上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不进入公共服务中心大厅或分厅办理。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应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四、运行规则(一)一站式服务模式。所有进入公共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服务事项,按照服务事项的相关分类,在大厅窗口相关区域统一受理。(二)一次性告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服务事项,属于服务范围的,经办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予办理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不属于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三)限时办结。所申请的服务事项属于服务业务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给出结果;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非因法定事由超出承诺服务时限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事项外,实行“超时默认”,一律视为申请人已经取得相应服务条件并可办理有关手续,实施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做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规范收费。收费程序等设置应方便群众。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统一财政票据,一次性收取相关费用。所收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直接进入财政账户。五、服务模式(一)拓展服务模式。公共服务应以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特点,通过拓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使基层公共服务场所的工作时间应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根据办事情况也可休息日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二)咨询引导服务。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置综合服务台,主要负责统一接待、统一咨询、统一预受理、统一代办帮办,并通过增加服务人员,为群众取号、代填表格、解答咨询、指引、引领至相关服务窗口以及代办等服务工作。(三)全程代办服务。接受申请人委托全程代为办理公共服务及便民服务事宜。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程代办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切实为基层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服务事项明确本级的代理服务事项,项目服务类要明确代办范围和代办内容,便民服务类要突出与群众生产密切相关、具有普遍性的。市县乡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根据办理条件和要求,将代办事项分A、B、C三类:A类为不要群众亲自出面的事项列为全程代办事项;B类为与群众生产密切相关且需群众出面的事项为全程领办事项;C类为与群众生产相关必须由申请人到场或审批权在县级以上的列为咨询服务事项。六、阳光政务及监督考核(一)政务公开。所有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要通过网站、公示牌、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内容外,还须公布进行投诉举报的渠道及相关要求。(二)电子监察。电子监察系统应覆盖所有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实时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公共服务中心大厅及单位自设办事分厅的视频信号应实时传入电子监察系统。(三)强化监督。在公共服务中心设置投诉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相关投诉。建立投诉处理运行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公布投诉方式和监督电话。(四)健全考评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依托电子监察系统等,强化对进驻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的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