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字〔2017〕13号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7〕13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衡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衡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推进金融资源配置市场化,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辖区内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基本分考核指标、奖励分考核指标和评价考核指标三部分。基本分考核指标有7项:当月存贷比、当月新增贷款、“三农类”当月新增贷款、小微企业当月新增贷款、全年新增贷款、新增表外业务当月余额、不良贷款处置;奖励分考核指标有3项:新增贷款额在全省本系统排名、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表彰、“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评价考核指标4项: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执行债权银行委员会和银行合作公约制度情况、金融系统风险、违法违规事件。考核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衡水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市银监局)”和衡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的本外币统计数据为准。三、考核标准 (一)基本分考核指标(基础分值100分)1、当月存贷比:基础分值20分。①增速基础分10分,比年初增速〔(当月存贷比/上月存贷比-1)-(上年12月存贷比/上年11月存贷比-1)〕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2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②当月存贷比平均值基础分10分,高(低)于当月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减)0.1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考虑到农发行存在特殊性,此指标农发行得基础分,不参与存贷比平均值计算。2、当月新增贷款:基础分值20分。①增速基础分10分,比年初增速〔(当月新增贷款/上月新增贷款-1)-(上年12月新增贷款/上年11月新增贷款-1)〕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2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②当月新增贷款排名基础分10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1分。3、“三农类”当月新增贷款:基础分值15分。①增速基础分10分,比年初增速〔(当月“三农类”新增贷款/上月“三农类”新增贷款-1)-(上年12月“三农类”新增贷款/上年11月“三农类”新增贷款-1)〕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2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②当月“三农类”新增贷款排名基础分5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1分。4、小微企业当月新增贷款:基础分值15分。①增速基础分10分,比年初增速〔(当月“小微”新增贷款/上月“小微”新增贷款-1)-(上年12月“小微”新增贷款/上年11月“小微”新增贷款-1)〕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25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②当月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排名基础分5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1分。5、全年新增贷款:基础分值15分。当年新增贷款总量排名基础分15分,排名末位得基础分,每高一位加0.25分。6、新增表外业务当月余额(含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基础分值10分。①比年初增速〔(当月新增表外业务余额/上月新增表外业务余额-1)-(上年12月新增表外业务余额/上年11月新增表外业务余额-1)〕每增1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不超过5分。②无表外业务的银行机构得基础分。7、不良贷款处置:基础分值5分。①当月月末不良贷款率比年初每增0.1个百分点,考核分值减0.5分;每减0.1个百分点,考核分值加0.5分,加(减)不超过2分。②当月不良贷款率低于或等于同月全市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得3分,每高于全市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0.1个百分点,考核分值减0.1分,得分最低0分,最高3分。(二)奖励分考核指标1、省内排名指标:当月新增贷款额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一至三位的,加5分;排名四至六位的,加3分;排名七至九位的加1分。2、创新表彰指标:当月有金融产品创新得到省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表彰的,加5分。3、支农支小指标:当月涉农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率的,加2.5分;当月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率的,加2.5分。(三)评价考核指标1、执行情况指标:对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不彻底、不到位的银行机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直接排入后位。2、履约情况指标:已建立债权银行(人)委员会或者与企业签订债权银行合作公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衡水市关于推动重点企业与债权银行建立合作公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衡水市银行业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出现擅自压贷、抽贷等行为,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直接排入后位。3、金融风险指标: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直接排入后位。4、违法违规指标: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涉及经济案件及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直接排入后位。四、考核办法(一)基本分考核指标第1、2、5、6条按照市人行的统计结果,由市金融办考核评分。其中,第5条仅用于年度考核;第3、4、7条按照市银监局的统计结果,由市金融办进行考核评分。奖励分考核指标第1条按照市人行的统计结果,由市金融办进行考核评分;第2、3条按照市银监局的统计结果,由市金融办进行考核评分。评价考核指标仅在年度考核中进行评定。最后,统一研究考核评分结果。(二)考核按照月、季、年度进行,月度考核以月末各项指标时点数为依据进行排名;季度考核以当季3个月考核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名;年度考核以当年12个月考核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名。年度考核结果在《衡水日报》上进行刊登公布,年终以各银行机构12个月考核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名。(三)属于支持衡水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表内表外业务,应全部纳入考核统计范围。(四)政策性银行不参与每月考核,年终由市金融办、市人行和市银监局根据其全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进行评定,评定适用于相应的奖励措施。(五)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五、考核程序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人行和市银监局进行评定。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料报送。参加考核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认真自评,并计算出得分,形成考核报告,报至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二)数据审核。市人行和市银监局负责审核数据及得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金融办。(三)考核排名。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局对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对各银行进行现场考核,结合数据审核结果进行最终排名。(四)撰写报告。市金融办商市人行、市银监局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六、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一)以2016年底各银行机构根据本办法计算得出的分数作为基准分。2017年底各银行机构考核得分高(低)于基准分的,市财政局按得分增长(下降)比例相应提高(降低)财政资金存款额度。以后年度,依此类推。(二)对年度考核得分排名靠后的银行机构,市财政局将指导预算单位将其开立的银行账户相应调整至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三)市银监局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年该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和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四)市政府将优质项目优先向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推荐。(五)对年度考核名列前茅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六)以市政府名义致函各银行机构的省级机构,建议在年度领导班子考核中,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银行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之一。(七)将考核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及各银行机构的省级机构进行通报。七、附则(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考核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