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政策文号:政办字〔2016〕146号
有效性:有效
政办字〔2016〕146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衡水中心支行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衡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人行衡水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培养合格市场投资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衡水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推广运用PPP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关系。衡水市推广运用PPP,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示范试点,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缓解当期财政支出压力,提高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保障能力,盘活社会资本存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升级,确保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二、推广运用PPP的主要原则(一)试点先行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盈利预期较强、前期工作比较成熟的PPP项目先行先试,激活社会投资活力。积极探索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打包合作等综合开发模式。(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推广运用PPP的节奏和力度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进行匹配,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制定可行的措施,选择合适的路径,确保合作项目有力有序推进。(三)互惠共赢的原则。按照“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实现共赢”的原则,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的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动态调整收费定价和政府补贴,确保社会资本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经营,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四)风险共担的原则。在风险和收益对等前提下,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按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五)诚信合作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六)公开透明的原则。在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PPP模式的运用范围及准入条件(一)PPP模式运用范围。县级以上交通、能源、市政、环境污染治理与运营、水利、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领域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等新建项目,在进行PPP运营合理性作出评估论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PPP运作。试点起步阶段以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公共建筑节能、水环境治理、医疗养老、城市道路等工程为重点,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已建成项目,也可积极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二)PPP项目合作模式选择。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四、PPP项目的实施流程PPP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由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也可以是其属事业单位,市建投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一)项目征集遴选。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征集遴选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分别向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简介的方式向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推荐。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征集到的PPP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建立PPP项目库(其中,属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建PPP项目库)。PPP项目申报和推荐应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设计、回报方案设计与合作周期设计。(二)项目评估论证。入库项目的实施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初步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同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三)制定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也可委托专业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关、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合作伙伴应当具备的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模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的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以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项目实施机构在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征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物价等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后报政府批准。(四)合作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五)合作合同制定。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与PPP项目其他参与方在平等协商、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签署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合同内容应该包括项目功能、合作模式、绩效要求、风险分担、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付款方式、收益调整、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涉及的合同范本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规范制订,并在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共同协商并根据谈判结果研究完善,报政府审核同意后签定,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六)项目组织实施。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七)合作绩效评价。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价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对绩效评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视项目合作周期,每隔三至五年对合作项目实行一次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项目评估要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八)合作项目移交。项目合作期满,项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等相关工作,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五、PPP项目的回报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特许经营权”和必要的“政府补贴”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回报机制遵循收益合理共享、风险合理分担,切实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的原则。社会资本的合理净收益率原则上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数并参考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的长短适当上浮,项目合作周期原则上为10年-30年。1、建立定价调价机制。做好项目收费价格管理,稳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健全公共产品或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物价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管工作,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2、实行损益分担机制。对通过价格调整收入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超出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合理分享;对于亏损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也应该按照事先的协议合理分摊。3、完善政府补贴制度。财政补贴重点对通过价格政策的合理调整,收入仍不能达到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市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方式可以是货币补贴,也可以是土地及上盖物业开发、广告经营等资源配置。六、合作项目的退出机制(一)合作项目的退出。合作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发生类似情况;合同中约定需中止或政府接管的情况。经协商或整改,项目合同仍无法履行,项目需提前终止退出。(二)合作项目退出的流程。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托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退出渠道。七、推广运用PPP模式的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衡水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设投资集团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二)强化政策支持。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设立PPP项目专项资金,用于PPP项目前期开发费用补助、PPP项目补贴、融资担保补助、融资贷款贴息、项目注资参股。市级财政将政府财政补贴PPP项目支出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从2016年起,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中运用PPP模式推进的新建项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资本投入等支持。(三)创造公平环境。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推进。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认真履约,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PPP模式规范有序运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四)加强项目监管。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明确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的基础上,充分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与此同时,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五)做好宣传引导。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推广PPP模式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各类PPP项目培训指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按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妥善处理涉及项目的社会、经济纠纷,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